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關於實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相關事項的通知
金規〔2023〕9號
2023-10-26
各監管局,機關各部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
2023年11月1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本辦法》)。為穩妥推進《資本辦法》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權重法下損失準備相關要求
(一)對計入資本淨額的損失準備設定2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商業銀行應分別計算貸款損失準備和非信貸資產損失準備。
(二)對於貸款損失準備,最低要求為不良貸款餘額100%對應的損失準備。
實際計提低於最低要求的部分為損失準備缺口,超過最低要求的部分為超額損失準備。缺口部分以負數表示,超額部分以正數表示。
(三)對於非信貸資產損失準備,最低要求第一年為非信貸不良資產餘額50%對應的損失準備,第二年為75%,第三年起為100%。
實際計提低於上述最低要求的部分為損失準備缺口,超過最低要求但未達到非信貸不良資產餘額100%的部分不可計入超額損失準備,超過非信貸不良資產餘額100%的部分才能計入超額損失準備。缺口部分以負數表示,超額部分以正數表示。
(四)商業銀行應將貸款損失準備和非信貸資產損失準備的缺口部分和超額部分進行加總,加總結果為負數應扣減核心一級資本,為正數可計入二級資本,但不得超過《資本辦法》規定的上限。
(五)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損失準備最低要求是指不良資產餘額100%對應的損失準備。金融監管總局對損失準備最低要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商業銀行應充分評估並持續監測損失準備口徑調整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存在缺口的銀行應制定達標規劃,經董事會批准後,於2024年6月底前報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並認真執行,每半年報告達標進展。
二、資訊披露相關要求
(一)商業銀行應根據《資本辦法》確定的所屬檔次、國內系統重要性以及上市情況,適用不同的資訊披露要求。
(二)對第一檔商業銀行中的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設定5年的資訊披露過渡期。過渡期內應至少披露《附件22:商業銀行資訊披露內容和要求》第六部分“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披露概覽”全套表格中的34張。過渡期結束後,原則上應披露全套70張表格。
第一檔商業銀行中的非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自《資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應披露《附件22:商業銀行資訊披露內容和要求》第七部分“非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披露概覽”全套8張表格。
(三)對第二檔商業銀行中的非上市銀行,設定5年的資訊披露過渡期。過渡期內應至少披露《附件22:商業銀行資訊披露內容和要求》第七部分“非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披露概覽”全套表格中的2張,包括監管並表關鍵審慎監管指標(KM1)表格和資本構成(CC1)表格。過渡期結束後,原則上應披露全套8張表格。
第二檔商業銀行中的上市銀行,自《資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應披露《附件22:商業銀行資訊披露內容和要求》第七部分“非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披露概覽”全套8張表格。
(四)第三檔商業銀行自《資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應按照《附件23:第三檔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規定》中的相關要求進行披露,共計2張表格。
(五)商業銀行首次進行資訊披露時,對以下4張表格:監管並表關鍵審慎監管指標(KMI)、處置集團的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要求(KM2)、風險加權資產概況(OV1)、槓桿率(LR2),可僅披露當期資料,無需追溯披露前期資料,但應從第二次披露起逐期追溯並披露前期資料。
除上述表格外,商業銀行應自首次披露起按規定頻率完整披露其餘表格。
三、計量方法相關要求
(一)商業銀行首次確定本行所屬檔次及適用的計量方法時,應以2022年末資料計算:
1.境外債權債務餘額,以及符合《附件19: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計算方法》的並表口徑表內外資產餘額,確定本行所屬檔次及適用的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加權資產計量方法。
2.簡化標準法下市場風險加權資產、非中央交易對手衍生工具名義本金,並結合《附件16:市場風險簡化標準法計量規則》中的相關標準,確定本行適用的市場風險加權資產計量方法。
(二)商業銀行應於2024年1月31日前,向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報送其所屬檔次和適用的計量方法。
商業銀行不得以市場事件、金融工具流動性改變或單純交易目的改變為由進行賬簿轉換。確因賬簿劃分要求調整導致存量業務賬簿轉換的,應在上述日期前向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作出書面說明。
(三)商業銀行應密切監測上述指標變動情況,連續四個季度滿足計量方法切換條件的,應於第四個季度後的一個月內向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四)《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下已獲准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銀行,《資本辦法》下信用風險可按照已實施範圍向金融監管總局事前報告,無需重新提交實施申請,市場風險應回退至標準法。
(五)擬申請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或自行計算操作風險內部損失乘數的商業銀行,應按照相關規定向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提出實施申請,接受監管驗收,並執行《附件21: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監督檢查》中平行期相關要求。
四、監管報表報送要求
(一)自《資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至2024年年底,商業銀行應按照新舊《資本辦法》相關要求,分別計算並報送資本監管非現場監管報表。其中,市場風險相關報表首次報送從2024年一季度末開始。
(二)首次填報時,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部門應彙總並確認所轄機構所屬檔次及適用的計量方法,並於2024年2月底前報送統計資訊管理部門。
後續計量方法如需切換,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部門應在商業銀行實施準備期結束後15日內,將計量方法變更情況報送統計資訊管理部門,確保銀行正確填報相應報表。
(三)商業銀行應提升填報自動化水平,確保報表報送的及時性、完整性、精準性。
五、切實做好實施工作
(一)各商業銀行應充分認識實施《資本辦法》的重要意義,做好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清晰可行的實施規劃,明確相關部門責任分工,統籌好資源組態,確保實施工作有序開展。
(二)商業銀行應按照《資本辦法》要求,切實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最佳化業務流程,提升資料治理水平,加快資訊系統建設,全面增強風險管理有效性。
(三)商業銀行應科學制定發展戰略和資本規劃,充實資本實力,強化資本約束,轉變發展方式,深化資本在銀行經營管理中的應用。
六、加強監督檢查
(一)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指導轄內商業銀行做好實施工作,指導銀行充分利用過渡期安排落實各項達標要求。
(二)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加強對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辦法》的監督檢查,包括資本規劃的制定和落實、資本充足率的計量和報送,以及風險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等。
(三)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根據《資本辦法》和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相關規定,結合擬實施商業銀行的準備情況,適時開展驗收工作,並監督商業銀行持續滿足監管要求。
七、其他事項
對實施中存在的部分操作性問題,詳見附件《資本監管政策問答》。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
資本監管政策問答
一、資本定義
1.本次將槓桿率監管要求和相關計算規則納入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本辦法》),是出於什麼考慮?
答:《資本辦法》將槓桿率的監管要求、計算方法等納入正文,將槓桿率分母即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計算方法作為附件。主要考慮是槓桿率作為風險中性指標,是對基於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指標的有效補充。此外,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也是商業銀行差異化資本監管制度中檔次劃分的主要參考指標。
2.商業銀行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對於控股保險公司的核心一級資本投資採用門檻扣除法還是對應扣除法?
答:根據《資本辦法》第十四條,商業銀行對於控股保險公司的核心一級資本投資,在計算並表資本充足率時採用門檻扣除法,在計算未並表資本充足率時採用對應扣除法。
3.根據《資本辦法》第三十五條(九)的規定,商業銀行應從核心一級資本中全額扣除“商業銀行自身信用風險變化導致其負債公允價值變化帶來的未實現損益”。該規定是否也同樣適用於衍生品負債?具體處理方法是什麼?
答:該規定同樣適用於衍生品負債。商業銀行應剔除由其自身信用風險變化導致的衍生品負債會計估值調整,不得與其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變化導致的會計估值調整進行抵消。由商業銀行自身信用風險變化引起的衍生品負債會計估值增加的部分,應在核心一級資本中加回;會計估值減少的部分,應在核心一級資本中扣除。
4.《資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之間通過協議相互持有的各級資本工具應從相應監管資本中對應扣除。對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互持是否適用同樣的處理方法?
答: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為虛增資本而通過協議相互持有的,或由金融監管總局認定為虛增資本相互持有的,適用對應扣除法。
二、信用風險
5.對於“內部評級法覆蓋部分的信用風險加權資產不低於商業銀行內部估計值的1.06倍”的要求,《資本辦法》實施後是否依然適用?
答:不再適用。根據《資本辦法》第二百零六條,《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資本監管配套政策檔案的通知》(銀監發〔2013〕33號)相應廢止。
6.對於部分資產實施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的商業銀行,應如何計算內部評級法覆蓋部分和內部評級法未覆蓋部分的超額損失準備?
答:商業銀行採用內部評級法應按照金融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充足計提損失準備,內部評級法下的超額損失準備是指商業銀行實際計提的損失準備(不包括對證券化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超過預期損失(不包括證券化資產的預期損失)的部分。商業銀行部分資產實施內部評級法的,應根據內部評級法和權重法計算的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分割超額損失準備。
7.《資本辦法》附件12規定,商業銀行採用穿透法計量資產管理產品風險加權資產時,“商業銀行所獲取的基礎資產資訊能夠被獨立第三方確認。前款所稱‘獨立第三方’是指應獨立於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的其他機構,如託管人、會計師事務所。特定情況下,可包括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特定情況”是指?
答:現階段“特定情況”是指商業銀行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是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三、市場風險
8.內部風險轉移認定是否在標準法和內部模型法下同時適用?
答:相關認定同時適用標準法和內部模型法。
9.實施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的商業銀行,後續驗證頻率是每兩年一次嗎?
答:商業銀行後續驗證分為模型驗證和全面驗證,全面驗證包括模型驗證和體系驗證。對於模型驗證,驗證頻率為至少每年一次。對於全面驗證,驗證頻率為至少每兩年一次。
10.國內前中後台估值模型可能存在差異,建議明確實際損益和假設損益的取值來源,應來自前台、中台、後台損益中的哪一個?
答:考慮到國內不同商業銀行的估值實踐存在差異,假設損益和實際損益應當來自實際入賬所基於的估值系統和模型。
11.風險因子合格性檢驗中,無論交易規模大小,是否所有交易以及合格的有效報價都是有效的“真實價格”觀測值?
答:如果交易在正常市場環境和交易流程下完成,具有真實報價,且交易量與銀行日常交易規模相比具有合理性,則交易價格可被認定為“真實價格”。
12.國際基準利率改革後,由於部分風險因子可能被替換,商業銀行應如何統計風險因子合格性檢驗中的“真實價格”觀測值?在計量預期尾部損失時,如部分新基準利率風險因子缺乏壓力情景下的歷史資料,商業銀行應當如何處理?
答:因基準利率改革導致的風險因子替換,舊基準利率停止發佈後一年內,銀行可將以下兩項納入“真實價格”觀測值的統計:
(1)舊基準利率停止發佈前,舊基準利率的“真實價格”觀測值;
(2)新基準利率的“真實價格”觀測值。其中,“停止發佈”是指舊基準利率已無報價,或者相關監管機構認為舊基準利率已不具有代表性。
如新基準利率缺乏壓力情景下的歷史資料,在計量預期尾部損失時,商業銀行可採用新基準利率計算、,採用舊基準利率對應的歷史壓力情景計算。
四、操作風險
13.如果單一操作風險損失事件存在多筆跨年度損失或回收,如何正確統計並計量內部損失乘數?
答: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備的制度和管理流程,收集損失事件相關的每筆損失、回收金額及相關日期資訊。在計量內部損失乘數時,使用會計記賬日作為損失資料的統計日期,統計近10年內淨損失金額超過15萬元的損失事件。如損失事件存在多筆跨年度損失或回收,應將近10年的損失或回收納入計量範圍,10年前的損失或回收不再納入計量範圍。
14.如果商業銀行因超額收費需向客戶退款,超額收費是否能被納入回收金額?
答:當商業銀行因超額收費需向客戶退款,如超額收費和退款發生在同一會計年度,超額收費可被納入回收金額。如退款發生在之後的會計年度,應將退款視為操作風險事件損失,超額收費不可納入回收金額。
15.如何判斷多筆損失和回收是單個損失事件還是多個損失事件造成的?
答:由共同觸發因素引起的操作風險損失,應在統計操作風險損失事件時作為單個損失事件。例如,下列情形應視為單個損失事件造成的損失:
(1)一次自然災害在多個地點和/或一定時間內造成的損失;
(2)商業銀行資訊系統安全問題引發客戶資訊洩露,導致多個客戶遭受欺詐,商業銀行因此承擔的賠償費用及補救費用(如信用卡補發)。
銀行應制定書面政策,規定將多筆損失歸為單一操作風險損失事件的標準,並明確相應的管理流程和獨立審查程序,確保政策實施的有效性和一致性。
16.對於採用自身損失資料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的商業銀行,如何理解商業銀行及其並表金融機構可分別按照驗收通過的時間適用底線要求?
答:採用自身損失資料自行計算內部損失乘數的商業銀行適用底線要求,自驗收通過的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內部損失乘數分別應不低於0.9、0.8、0.725。若商業銀行與其並表金融機構於不同時間通過驗收,例如商業銀行處於驗收通過的第三年,其並表金融機構處於驗收通過的第一年,在計算集團層面操作風險資本要求時,可分別適用0.725、0.9的底線要求計算操作風險資本要求並加總,無需統一適用0.9的底線要求。
五、監督檢查
17.氣候風險必須作為一個單獨的風險類型進行風險評估,還是可作為其他風險的變數納入評估?
答:《資本辦法》附件20中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對自身有實質性影響的其他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國別風險、資訊科技風險、洗錢風險、氣候相關風險等。若商業銀行認為相關風險對自身沒有實質性影響,可簡化評估。”銀行應加強對氣候風險的識別和評估,結合氣候風險對銀行自身是否有實質性影響來確定評估方式。未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資訊披露
18.2029年1月1日前,第一檔商業銀行集團是否可對集團內不符闔第一檔商業銀行標準的附屬機構,分別按第二檔、第三檔標準進行單獨披露。
答:《資本辦法》規定,第一檔商業銀行集團計量並表資本充足率,在2029年1月1日前可適當簡化資本並表處理方式。在集團並表披露時,部分披露表格項目對應第一檔商業銀行運用複雜計量方法計算得出的結果,但附屬機構按照簡化計量方法無法提供相應資料。在此情況下,相關集團並表披露項目可暫時不含附屬機構計量結果,但對於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等能夠納入並表披露對應項目的,並表披露時應包含附屬機構相關資訊。同時,集團附屬機構應按檔次劃分標準和相關要求進行單獨披露。
19.《資本辦法》對於資訊披露固定表格和可變表格的披露位置是否有不同要求?
答:是的。資訊披露固定表格應在第三支柱報告中獨立披露,可變表格既可在第三支柱報告中獨立披露,也可在同期財務報告中披露,但須清晰標識引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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