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訂定「數位發展部提供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產業具市場性意見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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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 令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數授產策字第11220002771號

訂定「數位發展部提供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產業具市場性意見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數位發展部提供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產業具市場性意見書作業要點」

部長 唐鳳

數位發展部提供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產業具市場性意見書作業要點

一、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辦理國內外本部主管之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申請上市或上櫃時,就申請公司是否具市場性出具評估意見,提供職務上之協助,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申請公司屬本部主管之數位相關產業(如附表)者,其數位經濟產品或服務開發成功,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申請時其上一年度與數位經濟產業相關營業收入淨額占該公司總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其經營團隊須具持續創新及開發能力。
(三)其產品或服務係自行開發,並整合雲端運算、資料交換與分析、資通安全、人工智慧、虛擬實境、擴增實境、區塊鏈、或其他新型態之數位應用等。
(四)其產品或服務使用率須有成長潛力並具再用吸引力。

三、申請公司屬本部主管之文化創意產業者,其上一年度與數位內容相關之產品或服務收入淨額應占該公司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其經營團隊須具持續創新及創作能力。
(二)其產品或服務具創意,或整合、跨界性或其他可於市場交易之成果。
(三)其創作之使用、閱聽具有市場成長潛力並已建立穩定之營銷模式。

四、申請公司應以書面或經本部同意之電子文件方式提供下列中文文件,以利案件評估:
(一)公司自評之評估報告書。
(二)本部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五、申請公司於送請評估時因調整事業經營、終止其部分事業、已將其部分之事業獨立另設立公司、移轉他公司或與他公司合併者,得以其公司存續之營業項目,計算其提出申請之上一年度公司數位經濟與數位內容相關產業之產品或服務收入淨額及總營業收入淨額。

六、本部應設評估小組,評估小組成員包括常務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由本部數位產業署署長或副署長擔任當然委員,並聘請相關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及研究機構之專家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士任之;專案委員依行業別為十人至十六人,由產業專家任之或由常務委員兼任。
委員視產業需求適時調整,如因轉任民營企業服務或因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者,本部得予以

七、本部為出具評估意見,應逐案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會議委員共六至十一人,由本部數位產業署署長或副署長擔任召集人,逐案由評估小組內抽取常務委員二人至四人及專案委員三人至六人組成評估會議委員。
召集人如因故無法主持當日評估會議,得由其指定出席委員一人擔任之;未指定者,則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八、召集人為評估會議主席,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且應有該案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開會時本部相關業務機關(單位)應列席說明。
評估會議之決議方法採彌封式記名投票一次表決,主席應參加表決。評估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九、本部於評估會議前,得視個案需要辦理專家初審。初審工作由專案委員中抽選二名,會同本部承辦單位人員進行訪視。
申請公司為外國公司者,其訪視之方式,最多可至二個地區進行實地訪查。
初審後提交專家初審意見書供評估會議委員參考。

十、出席評估會議委員,應就申請公司提供之所有文件及初審意見進行綜合評估。

十一、出席評估會議委員及初審委員與申請公司或其負責人間如有第三十二條事由或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申請公司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申請迴避。
本部人員、評估會議委員及初審委員因履行本要點職務所知悉之資訊,應盡守保密義務。委員出席評估會議及進行初審,應簽署保密切結書。

十二、為瞭解申請公司之產品或服務開發銷售狀況或創作之市場價值,及事業之經營模式是否新穎且具市場性之必要,本部於評估會議時,得邀請申請公司相關人員列席,並以中文說明及答覆有關問題或補充相關資料。

十三、本部應將評估結果函復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參考。
經評估會議決議限期補充資料後再評估者,應通知申請公司限期補正後,再提送評估會議;屆期未補正者,由本部逕將評估結果函送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十四、公司曾自行撤件或經決議不通過者,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新年度或經會計師核閱之新半年度財務報告,始得重新申請。

數位發展部提供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產業具市場性意見書作業要點附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092/ch05/type2/gov87/num8/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數位發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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