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融資信用保證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部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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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 令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觀宿字第1110600820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融資信用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融資信用保證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

局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融資信用保證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旅行業、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已辦妥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民宿(以下簡稱觀光產業)辦理貸款信用保證並提供利息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五、觀光產業依前點規定辦理振興貸款之利息,由本局依下列規定補貼之:
(一)依每筆實際貸款餘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申貸觀光產業,核貸利率未達該利率者,以實際核貸利率補貼。
(二)補貼期限周轉金最長三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六、貸款期限由金融機構與申請觀光產業自行商定之。但資本性融資最長以十五年為限,含寬限期三年;周轉金最長以七年為限,含寬限期三年。
前項所定貸款期限,承貸金融機構得視觀光產業實際需求或配合本金寬限期給予貸款期限展延。
貸款利息應按月繳納,自寬限期屆滿之日起本金應按月或按季攤還。
貸款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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