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 令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觀宿字第1110600865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局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時,應就評鑑項目依下列基準收取評鑑費:
一、一星級至三星級評鑑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四星級以上評鑑費,新臺幣八萬六千元。
第三條
交通部觀光局核發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標識,應收取標識費新臺幣三千元。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8116/ch06/type1/gov50/num12/images/AA.pdf
資料來源:交通部觀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