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妨害自由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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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妨害自由案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110-11-17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妨害自由案件,被告連00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合議庭審理後,於110年11月17日上午9時3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文:上訴駁回。

貳、事實摘要:
被告連00為網路直播購物平台「0000」之直播主,郭00向「0000」購買手錶後因故欲辦理退貨及退費,而於民國107年12月29日14時10分許,以私訊方式聯繫連00討論退貨及退費相關事宜,連00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傳送台語語音訊息予郭00稱:「沒關係,你如果要跟我講什麼,沒關係你去告,沒差,你瞭解嗎,你現在要駛硬篙(台語,硬碰硬之意)的沒關係,我再叫少年仔拿錢去你家親自拿錢給你,你瞭解嗎,你好好看下FB我是誰。」及「你如果要行使什麼7天鑑賞期,你去00購物台行使,你如果要告你去告沒關係,現在你家住址電話號碼我現叫少年仔錢拿著,送你2包發財金給你過年。」等內容,並傳送2張連00與眾多黑衣人參加喪禮出殯之照片,寓有加惡害於郭00生命、身體之意,令郭00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參、駁回被告上訴的主要理由:
一、被告不爭執有於事實欄所載時間,因與告訴人郭00間之,而傳送有上述內容之語音訊息及照片2張給告訴人的事實。
並有臉書私訊對話截圖照片、原審109年11月2日及截圖照片可參,此部分事實已可認定。

二、被告雖辯稱:我平時講話就比較直來直往,本來就沒有要恐嚇告訴人的意思等語。但是,被告與告訴人前述對話內容,參雜稱「叫少年仔送發財金到你家」、「好好看一下FB我是誰」、「你家住址電話號碼我現叫少年仔錢拿著,送你2包發財金給你過年」等語,二度強調將派人前往告訴人住家,再傳送含有眾多黑衣人照片
;被告又於偵查中自陳:照片是我在105年前與朋友一起去送長輩出殯的照片,照片中有部分的朋友是000成員等語。而依一般社會通念,顯然寓有糾眾前往告訴人住處鬧事算帳實施暴力之意,已足認定具有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安全之意思。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三、原判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明確,判處被告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刑,並無違誤,被告上訴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判決不得上訴。

110.11.17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妨害自由案件新聞稿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535331-eb45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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