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逆轉!台日混血少女23年前遭虐殺焚屍,女嫌犯改判免賠?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udn.com%2Fnews%2Fstory%2F7321%2F5894603&h=AT2jUKMyreTM2ZhYhn0SzPa6bTcRYbUmoyqixjmQmCA_VSQ4E-CYLvTzwW9LEQeckiXpNtIQeZ_LtsN-Sa4Mz9XikhWxhxEY3cVL1IoqKKIP0vCKiouxKaCCIP0k_8tOsZRE0kVgqxFlpA60OOTz
一、消滅時效制度及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
(一)為維持法秩序之安定性,使糾紛早早確定,法律中爰有消减時效之規定。
(二)民法第125條以下,就規定著15年、5年、2年等長期、短期消減時效。
(三)但除這三種外,不要忘了,民法第125條係規定「法律另有規定較短者,從其規定」。而所謂法律另有規定,除民法第126~127條外,尚有很多,例如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wiki]損害賠償[/wiki]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民法第365條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減少價金部分,至於解除契約應是除斥期間)等等。
(四)至於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消滅時效為十年;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消滅時效為五年(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參照)。
(五)另外,處理消滅時效之問題,尚須注意:
1.消滅時效之起算及中斷等問題。
2.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7號號解釋,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但繼承權被侵害之回復請求權,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1號解釋,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合法取得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惟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其請求權時效為15年。
3.買賣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時效經過後,對方僅取得時效抗辯權(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如出賣人已交付該買賣不動產予買受人,則買受人仍屬占有之合法權源,出賣人自不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返還。
二、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損害賠償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一)按經釋字第791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1 後,通姦雖已經除罪化,但配偶權被侵害,被害人仍得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損害賠償。
(二)又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尚未因通姦除罪化而有所修正,而且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之最高法院判例,其效力仍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故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及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金額……」之意旨,仍有參酌之餘地。
(三)另外,因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損害賠償,也係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爰其消滅時效乃從民法第197條:「(第一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第二項)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之規定。
三、本案分析及修法建議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本案法院所認如無誤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udn.com%2Fnews%2Fstory%2F7321%2F5894603&h=AT2jUKMyreTM2ZhYhn0SzPa6bTcRYbUmoyqixjmQmCA_VSQ4E-CYLvTzwW9LEQeckiXpNtIQeZ_LtsN-Sa4Mz9XikhWxhxEY3cVL1IoqKKIP0vCKiouxKaCCIP0k_8tOsZRE0kVgqxFlpA60OOTz ,本案二審法院即認已逾民法第197條後段所定10年消滅時效,因而判本案加害人(有上訴至第二審者)免賠,尚不意外。
惟有些刑事案件,追查不易,恐「加害人(賠償義務人)是誰,縱請求權10年時效已經過,也無從得知」,被害人或其親屬,自難在法定消滅時效內行使其請求權。
此種情形,對被害人或其親屬之權益保障,顯然不足,而且有違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爰實有必要,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等相關規定,修正民法第197條之規定(例如得否將第2項後段之規定修正為「自有侵權時起逾十年亦同。但犯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其同刑法第80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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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