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門票及報名費收入是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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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門票及報名費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經教育部認屬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又其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報名費,尚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有關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經教育主管機關將體育團體列為「其他教育文化機構」範疇,並將其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列為「教育勞務」範疇。故有關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依前開規定,應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96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1860號令及98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0087850號令,明釋考試報名費非屬營業稅課稅範疇,乃考量考試報名費係為使應考人取得參加考試資格,與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尚有不同。而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報名費,係為使參賽者取得競賽資格,與上開意旨相同,尚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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