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96】養女恩斷情絕,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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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養女為何如此恩斷情絕?記者昨依判決書地址到她台中市東山路住處,已租給別人作火雞肉飯店面;在彰化市中正路的養母這方,也一樣租給人家作遊藝場,都無法取得雙方對判決的看法。不過,在民事判決書中,洋洋灑灑寫著這對母女間多年來的恩恩怨怨指出,陳○○28歲那年,吵著要到美國留學,因辦理美簽需財力證明,養父母把一戶房子過到她名下,順利赴美留學的她,不到4年就在美國,只是沒讓台灣的養父母知道,翌年回國,養父母還送她金元寶及鑽石,此後陳○○像是斷了線的風箏,從未噓寒問暖。養母向法官說,她真的把陳○○當女兒看待,但女兒卻揚言「以後再也不會踏進妳家大門」,更令她痛徹心扉的是,今年7月,丈夫驗出罹患肺癌,病榻上掛念的就是再見養女一面,無奈養女鐵了心,就是不來見爸爸,丈夫今年10月去世,仍盼不到養女來靈前上一炷香(聯合新聞網99年12月23日報導:圖不符實 三峽老街民怨)。

【疑義】

第1080條第6項規定,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或「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或「夫妻」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又民法第1081條第1項也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例如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養母,上訴人動輒與之爭吵,並惡言相加,肆意辱罵,有背倫常之道,屬之,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88號判例參照;又如養子無故將其養母鎖在門內一日,不得謂非對於養母為虐待,亦屬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 2027號判例參照)」或「遺棄他方(例如被上訴人於收養上訴人為養子時,既以上訴人應與被上訴人一家為條件,而上訴人竟不履行諾言,終年在學校服務,雖在假期亦不還家對被上訴人為必要之扶助保養,殊難謂非惡意遺棄他方,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5296號判例參照)」或「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例如養子吸食鴉片煙屬之,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369號判例參照;又如嗣子意圖使嗣父受刑事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經後復聲請,屬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843號判例參照)」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本案養女之行為,縱非「遺棄他方」,也屬「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者;加上,本案雖係夫妻,惟夫方已死亡,本案養母自得單獨向法院請求終止;法院依本案養母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也非無據。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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