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95】三峽老街地籍誤謬嚴重,再辦一次重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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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清朝嘉慶年間就存在的三峽老街,因為早年圖繪製與實際情形不同,引發居民之間連鎖訴訟。百年老宅以古建材砌成的牆角,始終未移動或拆除、,老宅的屋主卻因地籍圖與現狀不符,好幾件土地糾紛被板橋地院民事法庭判定侵佔他人土地,需,造成老街居民極大困擾。三峽老街40餘戶居民連署向台北縣政府陳情,新北市議員當選人洪○○、王○○前天會同北縣局、地政局官員與居民溝通,不排除對三峽老街地籍圖重新繪製,以消弭民怨。劉○○在三峽老街(民權街)61號經營古文物,也是該處老屋家族成員之一。他表示,三峽老街從清朝嘉慶年間就存在,如今因為政府地籍圖繪製測量與實況不符,鄰居以此為依據提出訴訟,眼看老屋因為政府當年繪製地籍圖的不確實,被法院判決「拆屋還地」,或是他家被迫要向鄰居「租用」被控佔用的土地,真是令人氣結。他說,三峽老街聚落的房舍自清朝建成以來,以前根本沒有地籍圖,直到日治時代才有地籍圖,但當年因為測量器材簡陋、技術低劣,各家的房舍實況與地籍圖多少都有些出入,但大家都相安無事。劉○○說,後來這些地籍圖原件在二次世界大戰末期美軍轟炸時被焚毀,目前各地政事務所保留的地籍圖,是依據原件描繪而成的副圖。1992年政府辦理地籍圖重測,雖然依舊出現誤差,居民也向台北縣政府、樹林地政事務所及省政府地政處測量總隊多次表達異議,但後來都不了了之。相隔17年後,有老街居民以這些誤差的地籍圖提起民事訴訟,獲得勝訴,敗訴一方被迫向勝訴方承租被控「侵佔」的土地。三峽老街委員會委員蘇○○指出,多年以來政府推動三峽老街重建,但對地籍圖偏離事實的問題,都略過不提,如今造成老街居民極大困擾,希望政府盡快協助解決(聯合新聞網99年12月23日報導:地籍圖不符實 三峽老街民怨)。

【疑義】

第46-1條規定,已辦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土地法第46-2條第1項也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鄰地界址」、「現使用人之指界」、「參照舊地籍圖」、「地方」順序逕行施測。而所謂參照舊地籍圖,並非依原登記面積為準,且舊地籍圖上地籍線,實際放樣於實地之界址,也不一定與土地所有人認知之地界或實際使用界相符。

所以,土地所有人於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苟非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與土地所有人之認知,必有所落差;加上,土地法第46-3條係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

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未依土地法第46-2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縱認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有錯誤,也不得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只能依釋字第374號解釋:「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之規定所為地籍圖重測,純為地政機關基於職權提供土地測量技術上之服務,將人民原有土地所有權範圍,利用地籍調查及測量等方法,將其完整正確反映於地籍圖,初無增減人民私權之效力。故縱令相鄰土地所有權人於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均於地政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到場指界,毫無爭議,地政機關依照規定,已依其共同指定之界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則於測量結果公告期間內即令土地所有權人以指界錯誤為由,提出異議,測量結果於該公告期間屆滿後即行確定,地政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惟有爭執之土地所有權人尚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決,法院應就兩造之爭執,依之結果予以認定,不得以原先指界有誤,訴請另定界址為顯無理由,為其敗訴之判決。」之意旨,訴請確認界址之訴以茲救濟,更甚者,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後,據以訴請拆屋還地者,也不在少數。

是報導所言並非不可意料,但重測後得否再依土地法第46-1條至第46-3條之規定辦理重測?

就此,土地法第46-1條係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84條規定,亦同),所以,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其他重大原因,也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加上,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1點:「重測區範圍之勘選,應於重測工作開始前半年,依下列原則,實地審慎勘選:(一)地籍圖破損、誤謬嚴重地區。(二)即將快速發展之地區。下列地區不列入重測範圍:(一)已辦理或已列入或土地、社區開發且有辦理地籍測量計畫者。(二)樁位坐標資料不全者。(三)地籍混亂嚴重,辦理重測確有困難者。」之規定,地籍圖雖非破損,但屬誤謬嚴重地區,除「已辦理或已列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土地、社區開發且有辦理地籍測量計畫者」、「都市計畫樁位坐標資料不全者」、「地籍混亂嚴重,辦理重測確有困難者」,不列入重測範圍外,非不得列入重測範圍,辦理重測。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三峽老街地籍即誤謬嚴重,除「已辦理或已列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土地、社區開發且有辦理地籍測量計畫者」、「都市計畫樁位坐標資料不全者」、「地籍混亂嚴重,辦理重測確有困難者」,不列入重測範圍外,列入重測範圍辦理重測,似乎也是一種解決之道。

當然,在實施重測時,土地所有人應依土地法第46-2條之規定,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以避免參照舊地籍圖所生疑義;辦理重測機關,則應多加宣導,並減少以欺騙等類似方式,促使土地所有權人蓋章(此爭議,也不少);至於土地所有權人苟因設立界或到場指界發生時,依土地法第46-2條第2項之規定,準用土地法第59條第2項:「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予以,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規定處理之,所以於法上,也非無解決之途;大不了,再依釋字第374號解釋之意旨,訴請確認界址之訴以茲救濟了。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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