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萬筆農田水利設施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國有財產局已委託農田水利會管理

張貼於 法令新知(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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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表示,農田水利會係公,主要任務係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而其經管之水利設施,淵源自明清時代私設埤圳及日據時代公共埤圳,惟因現行土地管理機關為該局,遇有違法侵占情形,農田水利會對侵占者無法逕行排除,造成管理維護困難,且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中已有明確規定,於59年2月9日前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
國有財產局為使農田水利會對於占用水利設施行為迅速處理,並就該等水利設施可盡完整管理維護之責,達到管用合一,經邀集相關機關研商後決定就59年2月9日前已作水利設施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以委託農田水利會管理方式處理。截至95年3月底止計有2萬6百餘筆(面積1千1百餘公頃)已作水利設施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已委由農田水利會管理。


農田水利會在昔日農業社會發揮了農田灌溉排水機能,使水資源能充分運用,不僅利水亦能治水,改善農業生產環境,繁榮台灣農村,在台灣農田灌溉水利事業上扮演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故將已作水利設施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委由農田水利會管理,不但可有助於推展農田水利會事業,亦能提昇國有土地管理效能。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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