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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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3-04-23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案件新聞稿

本院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被告林00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於113年4月23日下午2時30分整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主文
林00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貳年。
扣案 000 000 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

貳、 事實摘要
林00為址設00縣00鎮00商務飯店(下稱00飯店)之負責人,林00、周00則為該飯店員工。林00、林00與周00,共同基於對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先由林00於民國112年9月底或10月初某日,在00飯店,囑託林00以每份新臺幣(下同)200元之價格,收購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郭00、賴00之連署書200份,並表示如林00得以較低價格收購,差額即歸屬林00所有。林00隨即於同日將此事告知同事周00,兩人即約定各自分別向親友等不特定人收購身分證影本,再由林00及周00負責列印、裁貼及書寫製作連署書。自112年10月初起,林00除向部分親屬單純請求提供連署用之國民身分證照片外,另陸續向莊00等人及其他不詳民眾,表達若提供國民身分證照片供製作連署書使用,即可獲得每份100元之行求賄賂意思;周00亦陸續向許00等人及其他不詳民眾,表達若提供國民身分證照片供製作連署書使用,即可獲得每份100元之行求賄賂意思,其後林00及周00並已交付多筆賄款予提供國民身分證照片之人。嗣後於112年10月13日當日或其後1、2日,林00至00飯店將4萬元現金交付林00收受,林00與周00各自領取先前墊付連署人之費用後,林00及周00再分別拿取15000元、14000元做為報酬。林00及周00並將所收集之多位不詳民眾之國民身分證照片,以之製作連署書後,於112年10月15日21時許,由林00在00飯店櫃檯,交付130份已完成之連署書予林00;林00又於112年10月17日16時許,再交付26份已完成之連署書予林00。

參、 理由摘要
上開犯罪事實,經被告林00坦白承認,並有相關證述,及手機及擷取照片可憑,並經與被告、選任辯護人達成協商合意如主文所示。本院認與第七編之一相符,故判決如上開之主文。

肆、本件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之情形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聞稿-1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076038-924d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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