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他人互換房屋,只要雙方約定好 再辦個交換登記就可以嗎,互換房屋應如何報繳契稅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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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互換房屋應如何報繳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第2條規定,動產、承典、交換、、分割或因而取得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與他人互換房屋,並不是雙方約定,再辦個交換登記就好,交換雙方應先查明互換房屋之現值,並訂立交換房屋,不論交換等價與否,均應就各自交換取得房屋申報契稅。

互換房屋現值相等時,以交換稅率2%課徵契稅。互換房屋現值不相等時,等價部分仍以交換稅率2%課徵契稅,若部分有支付價金,應以買賣稅率6%課徵契稅,差價部分未支付價金屬無償贈與,應以率6%課徵契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不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契稅。逾期申報,將依法加徵怠報金。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 0800-000-321 免費服務電話或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發佈單位:文心分局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lJp02Q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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