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修正「文化部補助辦理文化論壇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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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令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文綜字第11330100422號

修正「文化部補助辦理文化論壇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補助辦理文化論壇作業要點」

部長 史哲

文化部補助辦理文化論壇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文化基本法,鼓勵地方政府及公民參與文化政策與文化藝術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項目及金額:
(一)依法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之及機構:
1、議題以全國性或區域性之文化政策、文化發展或文化藝術專業領域為優先考量。執行方式應能凝聚公民共識,納入民眾參與機制。
2、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限。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採專案補助辦理:
1、議題以在地文化發展需求及願景為主,優先聚焦區域文化發展或中央與地方文化政策之整合推動。執行方式應能凝聚公民共識,納入民眾參與機制。
2、本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表酌予補助:第一級至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四級至第五級為百分九十。
(三)補助經費項目以執行論壇必要之費用為主,但不包含硬體設備等資本門採購:
1、人事費部分,可編列臨時人員薪資,並含勞健保、勞退及二代健保,惟不得超過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相關工作人員若已於計畫內支領薪資者,不得再重複支領出席、鐘點等酬勞費用。
2、業務費部分,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講座鐘點費支給表」等相關規定核實編列。

三、申請作業及審查方式:
(一)採線上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進行線上申請,並上傳完成相關檔案。
(二)由本部就申請者資格、應備檔案資料及應載事項等,進行資格審查;並得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辦理初審及複審作業。
(三)評審標準:就申請計畫及主題與內容規劃週延性、內容具體可行性與預期效益、整體經費合理性與可行性等綜合考量,採競爭型計畫補助機制。
(四)通過之獲補助者名單及建議補助金額,由業務單位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受補助單位。
(五)評審作業依「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促進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獎勵補助作業審查結果透明化注意事項」辦理。
(六)評審委員之迴避原則,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撥款及核銷:
(一)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採多次撥款方式者,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程執行報告。
(二)受補助案件最遲應於計畫執行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函送結案成果報告書及相關檔案,經本部審核無誤後辦理結案及撥款。
(三)受補助單位檢送之相關結案檔案(檔案格式另行公告)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所定事項檢具領據(發票)、各項支用單據、補助款支出表等相關檔案。
(四)受專案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1、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撥款,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並將補助款納入地方預算辦理。
2、本部核定補助後,依本部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後,檢送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修正計畫書等相關檔案,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一百。
(五)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結餘款應按原補助比率繳回;倘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
(七)獲補助者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八)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再行動支,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配合事項及規範:
(一)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所列工作及經費項目於核定補助後,因情勢變更有調整必要時,受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報請本部同意後,始得變更之;受補助單位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補助單位。
(二)受補助辦理之論壇,應錄製論壇辦理情形之影片,上傳至影音分享平臺及本部公民文化論壇網站(網址 https://ccf.moc.gov.tw/),開放各界點閱。
(三)受補助單位上傳之論壇影音檔及所送之成果報告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包括但不限片段影音檔)、詮釋資料及相關作品等之,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
(四)如涉及利用第三人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人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受補助者單位並應將上開交付本部。
(五)獲補助之法人或機構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人、機構,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六、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72/ch05/type2/gov46/num14/Eg.pdf

資料來源: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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