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補助國立技專校院健全發展計畫經費要點」第八點、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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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令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臺教技(二)字第1132300828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國立技專校院健全發展計畫經費要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國立技專校院健全發展計畫經費要點」第八點、第九點

部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國立技專校院健全發展計畫經費要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八、補助原則及經費核撥程序:
(一)學校配合款不得低於本部補助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十。
(二)各校所報計畫以二案為限,每案申請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但情況特殊經本部認定有提高補助額度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三)各校申請計畫經本部同意補助者,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經費核撥結報事宜。

九、執行管考:
(一)經本部核定補助之計畫,有調整之需要者,應敘明理由,報本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二)經本部核定補助之計畫項目,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相關會計、令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學校,其計畫之實際執行進度與預定進度,累計差異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檢討分析其原因,並依檢討分析結果積極督促執行。該計畫全年度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九十者,列為本部核定補助之參考。
(四)受補助學校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應檢附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向本部辦理結報。

資料來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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