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八點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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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令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臺教師(三)字第1122605345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八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八點附表

部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辦理原則:採教師自願為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或、團體提出申辦,並得依校務發展、教師專業發展及學生學習需求自主規劃專業成長計畫。

五、補助重點及內容如下:
(一)教師專業成長:
1、應用教學觀察、教學檔案及專業學習社群運作策略,進行聚焦於教學及學習之專業對話及檢討或改進。專業學習社群運作時,宜請具專業回饋能力及與同儕、親生互動良好、主動研究創新教材與教法、引領並提升學生學習興趣、具組織教師社群經驗之教師擔任召集人,以協助規劃專業對話與教學觀察等活動。
2、將教學觀察、教學檔案與專業學習社群等歷程資料上傳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透過系統性分析事實資料,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學校擬定教師專業發展策略及方向。
3、因應實際教學活動之情境脈絡實施教學觀察,得採備課、觀課與議課,以實踐十二年國民課程綱要中公開授課及專業回饋之措施。
(二)教學年資三年以下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初任教師)輔導:
1、對於初任教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遴派薪傳教師一人提供諮詢輔導至少一年。透過對談、座談、課程研討、社群運作等多元形式進行;並於每學年度安排初任教師與同領域/科目教師進行備課、觀課及議課;倘初任教師具代理教師年資五年以上資歷或私立學校正式教師年資五年以上資歷者,得依意願配對薪傳教師。
2、薪傳教師資格,以教學年資五年以上之專任教師,班級經營及教學表現優良,且具服務熱忱者為原則,具有教學輔導教師或進階專業回饋人員資格者、國教輔導團之團員身分者為優先;校內無適合人選者,得遴派教學年資三年以上之教師,或跨校邀請。
3、薪傳教師提供初任教師諮詢輔導,得減授課節數一節,各校辦理減授課節數,因薪傳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者,得改發鐘點費;薪傳教師具有教學輔導教師資格,已輔導初任教師者,不重複減授課節數或支領超鐘點費;輔導績優者,於每學年度結束後,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頒給服務獎狀及敘獎。
(三)教師專業成長網絡: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所轄區域特性,建立教師專業成長區域網絡;其網絡,得以單一或跨鄉(鎮、市、區)劃分。
2、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成地方輔導群,協助推動各項輔導工作,並得與中央政府輔導體系,整合推動教師專業發展相關單位功能及在地人才庫。
3、前二目之網絡或體系,應協助推動直轄市、縣(市)或區域性、跨校性之教師專業發展活動,並兼顧偏鄉教師進修需求,辦理調查區域內教師精進教學及專業成長需求,規劃研習進修活動、安排諮詢輔導人員,提供專業成長資訊等,協助教師精進教學及專業成長。
4、地方輔導群之運作、輔導員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專業人才之培訓或認證:
1、主辦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儲訓及培訓專業人才;其範圍包括初階、進階專業回饋人員、教學輔導教師及講師四類。
2、前目專業人才之培訓或認證,規定如下:
(1)主辦單位:規劃各類專業人才培訓課程,及辦理其講師儲訓。
(2)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各類專業人才培訓、發證、初階專業回饋人員、進階專業回饋人員、教學輔導教師之認證及教學輔導教師換證作業。
(3)學校:推薦教師參與各類專業人才培訓認證,安排專業人才擔任專業回饋人員、教學輔導教師、社群召集人等職務。
3、專業回饋人員,包括初階、進階專業回饋人員、教學輔導教師、國教輔導團員、super教師、薪傳教師、師鐸獎、教學卓越獎、推動課程教學相關社群領導人或其他經本部核可計畫認證者,其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運作方式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4、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運作方式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補助項目申請計畫經費:
(一)補助教師專業發展推動單位之經費,得包括業務費及資本門。
(二)業務費補助項目,以出席費、講座鐘點費、輔導費、印刷費、資料收集費、膳食費、交通費、茶水費、教學媒材費、住宿費、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或雜支為原則。
(三)資本門補助項目,以補助教師專業發展推動單位所需之軟硬體設備為原則,包括電腦軟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教學圖書(包括有聲圖書)、教學媒體、視聽設備或其他極需之行政設備。
(四)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二名教師為限,每輔導教師一名,得減授課節數一節,跨校輔導者,得減授課節數二節。各校辦理減授課節數,因教學輔導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者,得改發鐘點費;教學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所需之鐘點費,得由本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支用、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核結時限內,彙整實施成果,報本部備查。

十三、法人、團體得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向本部申請;本部應依審查結果及經費狀況核定之,並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法人、團體辦理教師專業成長活動之歷程資料,應上傳本平臺,並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經費請撥及結報。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第八點附表修正規定: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27/ch05/type2/gov40/num15/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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