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承志
對公益法人董監事身份參與政府採購限制看法
(1)沒有實質影響力的股東代表權,是在能否以構成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有利自己採購案同論的事實參與問題。
(2)採購案對於是否定義屬於公職人員,在包括公益基金會董事長等成員的參與,在是否適用利益衝突迴避法的實質影響力的不得請託關說採購案問題。
(3)政府採購案包商大股東是不得支領仲介費,也不得變相在盈餘分配高額權利金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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