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經產字第11351002710號
修正「經濟部提升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第二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提升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第二十八點
部長 王美花
經濟部提升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第二十八點修正規定
二十八、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機車行,得申請本章補助:
(一) 機車行限營業項目有機車零售或維修保養之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且有稅籍登記者。
(二) 機車行須提供通過本部主辦機車行升級轉型輔導-機車維修訓練課程完訓,並取得本部、勞動部、環境部共同頒予之第一階段機車維修技術課程結訓證書(以下簡稱第一階段三部結訓證書)證號。
(三) 該第一階段三部結訓證書證號須與機車行統一編號一同綁定,一經綁定則無法再次申請重複使用。機車行如需變更綁定第一階段三部結訓證書證號時,應向本部提出變更申請,完成變更後始保留受補助資格。
資料來源: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