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經濟部提升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第二十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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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令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經產字第11351002710號

修正「經濟部提升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第二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提升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第二十八點

部長 王美花

經濟部提升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第二十八點修正規定

二十八、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機車行,得申請本章補助:
(一) 機車行限營業項目有機車零售或維修保養之事業或且有稅籍登記者。
(二) 機車行須提供通過本部主辦機車行升級轉型輔導-機車維修訓練課程完訓,並取得本部、勞動部、環境部共同頒予之第一階段機車維修技術課程結訓證書(以下簡稱第一階段三部結訓證書)證號。
(三) 該第一階段三部結訓證號須與機車行統一編號一同綁定,一經綁定則無法再次申請重複使用。機車行如需變更綁定第一階段三部結訓證書證號時,應向本部提出變更申請,完成變更後始保留受補助資格。

資料來源: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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