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艇翻覆事件之處理~「陳玉珍盼:異中求同、同中求異」與「空空自然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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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596232

一、陸艇翻覆新凹痕獨家曝光,金門地檢署朝過失致死偵辦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3053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liff.line.me/14549871……/v2/article/OpzZVXm……
就「金門快艇意外事件」,在自然法則與 No.117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1299 一文(本文刊於2024年2月18日)中,除「提醒須善用11方自然法則及其內涵,去察覺可能來自於11方之風險、危機或機會~尤其是來自於本身之危機、風險或機會,並掌控之並為適當之因應」外,也言「畢竟死了二個人,除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給予死亡者家屬適當之協助外,自有必要再謹慎釐清處理過程中,有無違法或過當之行為」。
而今,根據2024年2月27日之報載 https://liff.line.me/14549871……/v2/article/OpzZVXm……,檢警就本案已朝「過失致死罪嫌」偵辦,其結果「不論是否起訴或不起訴或」(註一),至少台灣已朝「再謹慎釐清」之方向,邁出一步。
另要提醒的是,不論死亡者是那一國籍之人?有無家屬?住在何處?倘係死於我國,均應依法謹慎清,千萬勿在「未依法偵辦,調查清相關客觀事實及相關」之前,就率斷「如何如何」或「未審先判」。

二、民事ADR及行政上之

(一)訴訟非救贖之道? 民事糾紛處理,首用ADR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6761;本文刊於2023年6月11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123548/7226931……
1.民事糾紛之處理,首用ADR
就此,在《今日看新聞學法律~ADR及ODR》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0862 一文提及:「此新聞事件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08528,涉ADR等相關內容,茲說明如下:
(1)按處理問題要圓滿,並非逕以「強制手段」去處理,而是先以協調、、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去處理,蓋「訟,惡也。為何?訴訟,一般要三審三級才確定,而且因訴訟中起訴狀、答辯狀等狀紙的撰寫、準備庭的爭點釐清、言辭辯論的攻防以及實體法的適用等,亦非未經訓練之一般人所能處理,只好委由律師去處理,其所費時間及金錢,自是長期巨大,實非一般人所能負荷;加上,當事人精神上也常隨敗訴的憂心以及庭中「不堪」的話語,而沈痾於長期焦慮不安的情緒中,極度妨礙當事人未來生涯之規劃以及現今生活的原有秩序,自是惡也。所以,為免自己的生活秩序以及生涯規劃,因訴訟毀了一輩子或大半輩子,在兼顧自已的權益及尊嚴下,以協調、調解、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處理糾紛解決爭議,避免訴訟,才是最好的方法」之故也。
(2)故從100年間開始,一直到目前,筆者一直在強調,處理問題要圓滿,並非逕以「強制手段」去處理,而是先以協調、調解、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去處理,此有:[新聞疑義571] 隱私與人肉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0660、[新聞疑義891] 訟!惡也!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7944、[新聞疑義1057] 兩男激「撞」不生隙反為友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12264、《今日看新聞學法律~之處理》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69710、《今日看新聞學法律~[wiki]損害賠償[/wiki]之一》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69158 等可稽。
(3)而今,本文仍是建議大家儘量用ADR方式,去解決爭議及糾紛。
(4)又隨著數位時代來臨與跨境貿易興盛,線上爭端事件層出不窮,但傳統的司法體制,因程序上較為曠日廢時,且訴訟支出龐大,對於微中小企業與民眾來說都是一大負擔。因此,國際間漸發展出司法體系以外的爭端解決替代方案,如「訴訟外紛爭解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機制,或「線上爭端解決(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ODR)」機制,即以 ADR模式運用在環境,有效率地解決大量的糾紛。ODR的出現彌補了傳統司法機制的不足,並為B2C (Business to Consumer)或B2B(Business to Business)模式的電子商務,提供了解決紛爭的新選擇,在此機制中,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利用網路平台進行爭議的協商、調解及,以較為迅速地獲得解決 (國發會~什麼是ODR?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955580014710030&id=1498697833731586)。故本文也贊同,更完善之ODR。
2.訴訟非救贖之道?民事糾紛之處理,首用ADR
根據2023年6月11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123548/7226931……,國內濫訴問題遲遲無法杜絕,有人數度開罰十二萬元「沒在怕」,原因是提告者多數名下無財產,裁罰也沒辦法真正扣到錢,毫無實益。有曾有感而發在判決中寫下:無論勝訴或敗訴,訴訟均非救贖之道。
有法官指出,濫訴案件中民事訴訟占大宗,當事人多半名下沒財產,不受裁判費影響,無止盡提告、聲請,或衍生出國家、對法官求償等,裁定或判決駁回就一或上訴,毫無成本利用國家資源達到興訟目的,即使依法裁罰,當事人也不痛不癢,法院僅有一紙
北部某地院受理同一家人累積提告逾一萬六千案,法官形容案件量「宛如細胞分裂」,呈等比級數成長,民事庭法官「無一倖免」都審理過父子的案件。曾有法官試圖開導卻沒成效,兒子還反指父親假冒自身名義提告,另控告父親偽造文書,法院雖曾數度對兒子裁罰,卻未能遏止他們提告的行為。
另名男子去年底起陸續對各大銀行求償六千億元,每案被法院要求繳納高達卅九億餘元裁判費,衍伸多起聲請訴訟救助案,他還向法院、地檢署請求賠償,其中向台北地檢署求償卅兆元,法官裁定要求補正一九八○億元裁判費;法官指出,該名男子的案件量雖遠不及父子檔,但他近一個月提告近四十件,成為台北地院濫訴「後起之秀」。
中部一名女子認為社區管委會侵害隱私權,提告求償廿萬元,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尚未宣判,她又提另案,認為管委會公告前屋主積欠侵害,法官判敗訴並裁罰六萬元。
法官在判決寫道,該名女子的主張子虛烏有,只因不喜歡別人講的話而一再興訟,有以訴訟他人的惡意,建議張女尋求專業協助,「想要成為開心的人,就得學會跟不開心相處」。法官在判決中寫下:無論勝訴或敗訴,訴訟均非救贖之道。
法官說,法院得耗費人民納稅錢替濫訴者收案、分案、裁定、印製、寄送,虛耗司力。另名法官說,實務上因擔心侵害人民,很少裁罰。
就此,本文仍建議大家:「民事糾紛之處理,首用ADR」。
另尚值得思考,解決濫訴問題,除「修正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高罰則(註二)」及「加強宣導首用ADR」外,是否在協議或調解或或仲裁過程中,在「正當法律程序或其他方面(例如說明不足、處理不公或素質專業不足等)」有所欠缺,而使得當事人不信任其調解或調處或協議或仲裁結果或過程,進而仍執意提起訴訟呢(筆者也曾在民事調解庭中,遇到調解委員僅給予另一方當事人及其律師「陳述事實與意見、檢具證據之機會」,但卻完全未尋問「身為當事人及訴訟辯護人的我」任何問題,就直接「散會」之情形,註三)?
(二)行政上之和解
又除民事糾紛,首用ADR外,縱是行政上之糾紛,也非得依有關上之「」有關規定(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36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為之。

三、陸提比照「廣大興案」處理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3547

而「金門快艇意外事件」發生至今,目前,除「台灣及台灣人民須注意大陸繼大陸啟用M503西向東航路之後,持續進逼之行為或措施,並善用禦空空自然法則及禦多空自然法則,掌控前空(即大陸啟用M503西向東航路)+後空或未來之多空(即之後之進逼行為或措施),所形成量或質或非量非質之累積,及為適當之因應(註四)」外,仍係以雙方協商解決為主,避免兩岸人民或官方間衝突再次升高,自是良善。
而且如台灣在處理此事件之過程中,確實有違法或過當或其他疏失,則台灣比照「廣大興案」,向此次事件之受害人及死者亡間家屬,「正式道歉、調查懲凶及損害賠償」https://tw.news.yahoo.com/%E9%99%B8%E8%88%B9%E7%BF%BB……,似乎是應該的。
至於「漁業談判」如得順利,對於漁業權之爭議解決,有莫大之助益,自得值得思考及進行。

四、異中求同;同中求異

(一)寫在32項自然法則之後~空空自然法則之十二項多元內涵及相關補述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40597;本文刊於2023年7月9日,其章節條次調整如下)
1.寫在32項自然法則之後~空空自然法則及其多元內涵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9580
(1)緣起
某日凌晨,本我向自我顯示,「空」「空」兩個中間僅間隔半秒至1秒的聲音。
之後,藉由本我這個提醒,及累世因果心法中的「空即混沌說」、佛教中所曰「性空」「十八空論」、「鏡中花、水中月與山谷中聲音之迴響」「空可由各種萬事萬物置換」「空與空的衡量」及「其他對宇宙、地球自然環境、人體中及人世間,各種萬事萬物之觀察與對話」,而悟出了「空空自然法則」及其多元內涵。
(2)多元內涵及其在台海危機上之應用
因空空自然法則中的兩個空,均是可由各種萬事萬物置換的,並將此兩個空做衡量的,而且兩個空也可能是接續或疊加(中間僅隔半秒~1秒),爰就包含了「探索與解決間兩者間的差異、予盾與對立」「異中求同」「同中求異」「量的差異或累積」「質的差異或累積」「探索空間接續空間之秘」及「伴隨而生與所失附麗」等多元內涵(其他多元內涵尚再接續體悟及發現中)。
而其等在台海危機上之應用,得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83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8933、No.84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9286 及 No.85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39494
(3)從空空自然法則到複爻自然法則
而空空自然法則之多元內涵此特性,在複爻自然法則上,也得發現。
或許,未來所悟之自然法則中,這種多元?涵的特性,會越來越多。
2.空空自然法則之其他四項多元內涵 (請參閱空空自然法則的十一項多元內涵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40296
在前揭文中,基於「兩個空得以萬事萬物置換」「兩個空得以衡量」及「兩個空得以接續或?加」等三項特性,得出前揭文中所揭空空自然法則之「異中求同」等七項多元內涵。
而今(2023年7月6日),又基於此三項特性,其多元內涵,從七項多元內涵,擴充至十一項多元內涵,即前揭文七項+「非量非質之差異或累積(例如自然法則與自然法則之間的衡量或疊加,尚難區分量或質,故謂非量非質)」「宇宙天枰(或謂空空天枰,乃指在宇宙脈絡下,以各自然法則去衡量萬事萬物,並做取捨)」「潮汐之際,必有天地;晝夜之間,存有乾坤(又稱16字真言)」及「轉移、轉換與轉變 (例如甲空間轉移至乙空間;又如A物質轉換為B能量;再如生門轉變為死門等)」此四項多元內涵。
3 第十二項多元內涵 (共生、共榮)、相關補述及空空自然法則的空
(1)第十二項多元內涵及相關補述
即兩個空,如以萬事萬物置換,其間如為衡量兩者,則有「量的差異」「質的差異」「非質非量的差異」「因兩者間之差異,而產生兩間之予盾與對立」「探索與解決兩者間差異、予盾與對立」「異中求同」「同中求異」「宇宙天枰」「16字真言」等多元內涵。
如是兩者疊加,則有「量的累積」「質的累積」「非質非量的累積」「共生、共榮」及「伴隨而生與失所附麗」等多元內涵;兩者接續者,則有「探索空間接續空間之秘」等內涵。
至於「轉移(例如甲空間轉移到乙空間)、轉換(例如A物質轉換為B能量)」等多元內涵,則為「兩者疊換」。
而最不容易讓人理解的,或是「轉變(例如)生門轉變為死門」此多元?涵;所謂生門與死門,乃指生與死之間,而兩個空如以決定或行為來置換,則第一決定或行為,或讓您「生」,但第二決定或行為,可能立即使您「從生轉為死」;即決定或行為之接續或疊加或疊滅,影響一個人的人生、一個國家或朝代的命運,甚至地球及全體人類的未來。
(2)空空自然法的空及弦靈自然法則(含靈與靈的對話、累積靈魂之形成等)、弦道自然法則的弦
又所謂空空自然法則的空,乃得以「萬事萬物」「諸因諸緣」置換,故可謂得包容「諸因」「諸緣」及「其等合和而成之萬事萬物」,又可謂「至上~至小」。
倘兩個空中的空,係以靈積靈魂置換,兩個靈積靈魂並連成一線或一弦,再與其他萬事萬物適當結果,就成為「弦靈自然法則」;又如前二世的靈魂,累積成今世初生的靈魂,則今世初生的靈魂,就是累積前兩世智慧、經驗及情感(即累積前兩世修行的功)的靈積靈魂;再如兩個累積靈魂,如是兩者接續,則可能發生「靈與靈對話」之情事。

(二)陳玉珍盼「異中求同,同中求異」
爰陳玉珍盼「本案協商時,得異中求同,同中求異」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596232,如從善用「空空自然法則及其內涵」來看,本文是贊同;從「及其等內涵觀之(註五)」,也同。
但倘我方不積極釐清「在處理本案過程中,有無違法或過當或其他疏失之處」,在陸方似一直認為「我方有違法或過當或其他疏失」之情形下,恐難再持續進行協商 https://news.mingpao.com/……/%E5%8D%94%E5%95%86%E7……,何況是「異中求同,同中求異」?

[註解]
註一:過失致死罪及緩起訴之相關說明,請參閱「鬼切」擦撞?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68122 等文。
註二:請參閱高雄男法院「濫訴」數百件,法官受不了,裁罰六萬盼收手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09818 等文。
註三:此事,經當場抗議,始立即由其他調解委員,再次召開調解庭,給予筆者陳述事實與意見、檢具證據之機會。這種調解不公之情形,究竟有多少?司法院及各級法院,恐須清查,並提出相關有效之解決對策。
註四:就此之相關說明,請參閱自然法則與台海危機 No.119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2215、No.120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3119 等文。而且在此等文中,它提及「台灣也得透過國際訴訟或國際輿論或其他方式為之」,爰歐洲議會願意做如此聲明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33195,台灣自應贊同及感謝。另再提次提醒「台灣及台灣人民須注意11方自然法則與其內涵,並尤應注意~來自本身之風險、危機及機會」。
註五:有關和平權及發展權之相關說明,請參閱從「和平權」「發展權」,看「烏克蘭未來戰爭」及「台海危機」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8317 等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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