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王思齊
媒體報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覆議案於11日送抵立法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12日中午在朝野無異議下,排入14日立法院會報告事項,立法院長韓國瑜已發出黨團協商開會通知,預計13日上午9時召集朝野黨團協商覆議案相關事宜云云,行政院長卓榮泰此舉是否值得,有待甚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查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是86年7月增修該條迄今,並無於「行政院應即接受該決議」之後,增加「或辭職」三字,但行政院長也不是穩如泰山。
因該項第三款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民進黨在立法院不再是多數黨,如果硬幹,是否會因有立法委員連署而投不信任票,就不得而知。
按我國憲政史上已有13次覆議先例,這次是行政院第14次提出覆議。而過去13次覆議,有7次成功、3次維持原決議、1次行政院撤回,還有2次是「時局突變、乃成懸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係國會改革,能否破繭成功,吾等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