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057】兩男激「撞」不生隙反為友,「大力」按個「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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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桃園縣龍潭警分局交通小隊近日收到一份書,兩造當事人表示各自負擔各自責任,包括醫療費、車輛修理費全部「零」元,上還註明「之後變成好朋友」,相較於一般車禍現場常見當事人為了問題爭得面紅耳赤,如此和解條件讓處理員警覺得莞爾,直呼日後處理車禍時,當事人若都能如此心平氣和,天下就太平。警方調查,這起車禍發生在本月8日傍晚,當時曾姓(20歲)、葉姓(24歲)兩位機車騎士,行經龍潭鄉五福街、公園路口時,一個要右彎、一個要直行,因當地沒有交通號誌,加上路幅縮減,兩輛機車不慎撞在一起,突來的撞擊力,造成兩機車車頭毀損,兩人也各因膝蓋受傷、身體擦傷坐上救護車送醫。龍潭交通小隊長林榮立表示,此起對撞車禍並沒有人有重大傷害,當下處理的警察要求雙方進行和解,如果不和解可以在告訴期間6個月內提出告訴。未料,近日曾姓、葉姓機車騎士委託家人送來和解書,和解書註明「之後變成好朋友」一事,立即引起經常得為處理車禍紛爭充當「和事老」的員警熱烈討論,直說要為這兩位青年騎士按個讚。警方私下了解,原來這兩人一個還在念書、一個從事「以客為尊」的服務業,車禍發生後兩人互相留了「」以便連絡,雙方在談判和解條件時,可能因為年紀相仿、志趣也相同,經過這麼一撞,最後決定在和解書留下「變成好朋友」的和解條件,順便表明雙方和解的最大情義(自由時報 102年3月27日報導:兩男激「撞」生情義 和解書註明「變好友」)。

【疑義】

按兩車激「撞」,被害人固均得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wiki]損害賠償[/wiki]責任。」、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其損害。」、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等相關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惟處理問題要圓滿,並非逕以「強制手段」去處理,而是先以協調、、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去處理,蓋「訟,惡也。為何?訴訟,一般要三審三級才確定,而且因訴訟中起訴狀、答辯狀等狀紙的撰寫、準備庭的爭點釐清、言辭辯論的攻防以及實體法的適用等,亦非未經訓練之一般人所能處理,只好委由律師去處理,其所費時間及金錢,自是長期巨大,實非一般人所能負荷;加上,當事人精神上也常隨敗訴的憂心以及庭中「不堪」的話語,而沈痾於長期焦慮不安的情緒中,極度妨礙當事人未來生涯之規劃以及現今生活的原有秩序,自是惡也。所以,為免自己的生活秩序以及生涯規劃,因訴訟毀了一輩子或大半輩子,在兼顧自已的權益及尊嚴下,以協調、調解、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處理糾紛解決爭議,避免訴訟,才是最好的方法(【新聞疑義821】訟,惡也!華隆勞資簽協議,善也!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7944)」之故也。
從而,本案兩位青年騎士,能以和解方式解決糾紛,自是良策;更甚者,不生隙,反為友,真的值得「大力」按個「讚」。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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