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新聞學法律~ADR及O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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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此新聞事件,涉ADR等相關内容,兹說明如下:
一、按處理問題要圓滿,並非逕以「強制手段」去處理,而是先以協調、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去處理,蓋「訟,惡也。為何?訴訟,一般要三審三級才確定,而且因訴訟中起訴狀、答辯狀等狀紙的撰寫、準備庭的爭點釐清、言辭辯論的攻防以及實體法的適用等,亦非未經訓練之一般人所能處理,只好委由律師去處理,其所費時間及金錢,自是長期巨大,實非一般人所能負荷;加上,當事人精神上也常隨敗訴的憂心以及庭中「不堪」的話語,而沈痾於長期焦慮不安的情緒中,極度妨礙當事人未來生涯之規劃以及現今生活的原有秩序,自是惡也。所以,為免自己的生活秩序以及生涯規劃,因訴訟毀了一輩子或大半輩子,在兼顧自已的權益及尊嚴下,以協調、調解、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處理糾紛解決爭議,避免訴訟,才是最好的方法」之故也。
二、故從民國101年間開始,一直到目前,筆者一直在強調,處理問題要圓滿,並非逕以「強制手段」去處理,而是先以協調、調解、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去處理,此有
[新聞疑義571] 隱私與人肉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0660
[新聞疑義892] 訟!惡也!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7944
[] 兩男激「撞」不生隙反為友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12264
《今日看新聞學法律~之處理》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69710
《今日看新聞學法律~[wiki]損害賠償[/wiki]之一》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69158 等可稽。
三、而今,本文仍是建議大家儘量用ADR方式,去解決爭議及糾紛。

四、又隨著數位時代來臨與跨境貿易興盛,線上爭端事件層出不窮,但傳統的司法體制,因程序上較為曠日廢時,且訴訟支出龐大,對於微中小企業與民眾來說都是一大負擔。因此,國際間漸發展出司法體系以外的爭端解決替代方案,如「訴訟外紛爭解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機制,或「線上爭端解決(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ODR)」機制,即以 ADR模式運用在環境,有效率地解決大量的糾紛。ODR的出現彌補了傳統司法機制的不足,並為B2C (Business to Consumer)或B2B(Business to Business)模式的電子商務,提供了解決紛爭的新選擇,在此機制中,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利用網路平台進行爭議的協商、調解及,以較為迅速地獲得解決(國發會~什麼是ODR
https://www.facebook.com/ndc.gov.tw/posts/1955580014710030/)。故本文也贊同,更完善之ODR。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21/01/12「訴訟案量與日俱增 法務部:ADR受到重視」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08528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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