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此新聞事件,涉兩車相撞之[wiki]損害賠償[/wiki]等法律問題,說明如下:
一、賠償依據及ADR
(一)按兩車相撞,被害人固均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等相關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1.其中,涉及歸責比率之問題;通常交通警察接獲報案後,會至車禍現場依法處理相關事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90 ),製作內含歸責性判斷等?容之初步分析研判表,當事人得於一個月後前往領取( https://tm2.npa.gov.tw/NM105-505ClientRWD2/TM01A01Q_01.jsp ),如就其內容不服,得向車禍鑑定委員會申請依法鑑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45 )。惟此鑑定,無拘束法官之效力,但大部分為法官所採。
2.車禍發生時,會有?制保險之人員介入,惟強制保險有其法定理賠範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6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6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62 ),而且其範圍比民法第216條等相關規定所定損害賠償範圍還小,故車禍當事人是否逕以強制保險人員所提和解?容為準?本文尊重當事人之自行判斷。
(二)惟處理問題要圓滿,並非逕以「強制手段」去處理,而是先以協調、調解、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去處理,蓋「訟,惡也。為何?訴訟,一般要三審三級才確定,而且因訴訟中起訴狀、答辯狀等狀紙的撰寫、準備庭的爭點釐清、言辭辯論的攻防以及實體法的適用等,亦非未經訓練之一般人所能處理,只好委由律師去處理,其所費時間及金錢,自是長期巨大,實非一般人所能負荷;加上,當事人精神上也常隨敗訴的憂心以及庭中「不堪」的話語,而沈痾於長期焦慮不安的情緒中,極度妨礙當事人未來生涯之規劃以及現今生活的原有秩序,自是惡也。所以,為免自己的生活秩序以及生涯規劃,因訴訟毀了一輩子或大半輩子,在兼顧自已的權益及尊嚴下,以協調、調解、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處理糾紛解決爭議,避免訴訟,才是最好的方法」之故也。
(三)從而,兩車相撞,如能以協議、調解、和解等ADR之方式解決糾紛,自是良策。
二、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因本案雖經由調解程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03 ),惟因當事人間就損害賠償之金額有所爭議,而未能調解成立,故只能再走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