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令】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住房及城鄉建設部等《家庭託育點管理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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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
住房及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

關於印發《家庭託育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衛人口發〔2023〕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住房及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緊急管理室(局)、市場監理局(廳、委)、消防救援總隊:
為加強家庭託育點管理,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託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

(國辦發〔2020〕52號)要求,我們制定了《家庭託育點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
住房及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

2023年10月16日

家庭託育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發展多種形式的託育服務,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託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託育點,指利用住宅為3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託等託育服務的場所。每個家庭託育點的收託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三條
舉辦家庭託育點,應符合所在地地方政府關於住宅登記為經營場所的相關規定,應取得住宅所在本棟建築物內或同一平房院落內其他業主的一致同意。

第四條
家庭託育點名稱應註明「託育」字樣,在服務範圍及經營範圍明確「家庭託育服務」。
舉辦營利性家庭託育點的,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申請註冊登記,登記機關應及時將家庭託育點登記信息推送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第五筆
家庭託育點登記後,應及時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登入託育機構備案資訊系統,線上填寫家庭託育點備案書、備案承諾書(附件1、2),並提交以下材料掃描件或電子證照:
(一)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書;
(二)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房屋合約(租賃期限不少於3年);
(三)照顧者身分證、健康合格證、無相關違法犯罪紀錄資料、嬰幼兒照護相關學歷證明或技能等級(訓練)證明書;(四)房屋完工驗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鑑定合格有關資料
(自建屋);
(五)住宅所在本棟建築物內或同一平房院落其他業主一致同意的證明資料;
(六)法令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在收到家庭託育點備案資料後,可以去現場核實相關訊息,並提供備案回執。

第七條
家庭託育點變更備案事項的,應當向原備案部門更新備案資訊;終止提供託育服務的,應妥善安置收託的嬰幼兒,並向衛生健康部門報告。衛生健康部門應主動向社會公開家庭託育點備案狀態。

第八條
家庭託育點應為嬰幼兒提供生活照顧、安全照顧、平衡飲食和早期學習機會,促進嬰幼兒身心健康發展。

第九條
家庭託育點照顧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嬰幼兒照顧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
(二)受過嬰幼兒保育、心理健康、、急救及消防等訓練;
(三)身體健康,無精神病史;
(四)無、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紀錄。
家庭託育點舉辦者同時是照顧者的,應符合上述條件。

第十條
家庭託育點每1名照顧者最多照顧3名嬰幼兒。

第十一條
家庭託育點嬰幼兒人均建築面積不得小於9m2。

第十二條
家庭託育點應提供適合嬰幼兒成長的環境,通風良好、日照充足、溫度適宜、照明舒適。
家庭託育點不得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設置在「三合一」場所及彩鋼板建築內,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及消防救援的鐵柵欄、防盜窗等障礙物。

第十三條
家庭託育點的房屋結構、設施設備、裝潢裝潢材料、家具用具等,應符合國家相關安全品質標準及環保標準,符合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使用自建房屋進行家庭託育服務的,備案時應向衛生健康部門提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鑑定合格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家庭託育點應設置視訊安防監控系統,對嬰幼兒生活及活動區域進行全覆蓋監控。
監視器錄影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90日。

第十五條
家庭託育點應對在托嬰幼兒的健康狀況進行觀察,發現嬰幼兒疑似傳染病或其他疾病的,應及時通知其

第十六條
家庭託育點應與嬰幼兒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託育服務中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及爭議處理等內容。

第十七條
家庭託育點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體罰、變相體罰嬰幼兒或實施其他侵害嬰幼兒權益的行為。
有以上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的

第十八條
家庭託育點由衛生健康部門主管,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依各自職責,加強對家庭託育點的指導、監督與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應暢通備案管道,嚴格監督管理家庭託育點的備案資訊、收託人數、照顧比例、託育場所等,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第十九條
街道(鄉鎮)應加強家庭託育點的指導、監督與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並通報衛生健康部門。

第二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加強對家庭託育點的監督,引導家庭託育點尊重相鄰業主權利,規範進行託育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依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家庭託育點備案書
附件2:家庭託育點備案承諾書
附件3:家庭託育點備案回執

http://www.nhc.gov.cn/rkjcyjtfzs/s7785/202311/4a717eee6062439287d46fde375356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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