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令】工業及資訊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開展智慧網聯汽車准入及上路通行試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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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及資訊化部
公安部
住房及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關於開展智慧網聯汽車准入及上路通行試辦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聯通裝〔2023〕217號

2023-11-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及資訊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住房及城鄉建設廳(局、委)、交通運輸廳(局、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訊管理局,相關汽車生產企業、產業組織及技術服務機構:
為落實《關於加強智慧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的意見》,促進智慧網聯汽車推廣應用,提升智慧網聯汽車產品性能及安全運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辦法》《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等相關規定,工業及資訊化部、公安部、住房及城鄉建設部、交通部決定進行智慧網聯汽車准入及上路通行試辦工作。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在智慧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工作基礎上,工業與資訊化部、公安部、住房及城鄉建設部、交通部遴選具備量產條件的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慧網聯汽車產品(以下簡稱智慧網聯汽車產品),開展准入試點;對取得准入的智慧網聯汽車產品,在限定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車輛用於運輸經營的需滿足交通運輸主管機關營運資格及營運管理要求。本通知中智慧網聯汽車搭載的自動駕駛功能是指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40429-2021)定義的3級駕駛自動化(有條件自動駕駛)和4級駕駛自動化(高度自動駕駛)功能(以下簡稱自動駕駛功能)。

二、工作目標
透過進行試點工作,引導智慧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使用主體加強能力建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智慧網聯汽車產品的功能、性能提升與產業生態的迭代優化,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品質發展。基於試辦實證累積管理經驗,支援相關法規、技術標準制修訂,加速健全完善智慧網聯汽車生產准入管理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統。

三、組織執行
(一)試辦申報
汽車生產業者及使用主體組成聯合體,參考實施指南(附件1),制定申報計畫(範本參考附件2),經車輛擬運作城市(含直轄市下轄區)人民政府同意並加蓋公章後,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及資訊化主管部門自願申報,車輛擬運行城市應具備政策保障、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等條件。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網路安全保衛部門、住房及城鄉建設部門、交通運輸部門、通訊管理局,對申報方案進行審核,於2023年12月20日前報送工業及資訊化部(紙本一式三份及電子版光碟一份)。在此次集中申報結束後,省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智慧網聯汽車技術與產業發展、試點實施和聯合體申報情況,向工業和資訊化部補充報送申報方案。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對申報方案進行初審,擇優確定進入試點的聯合體。

(二)試點實施
1.產品准入試點
(1)測試與安全評估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應細化完善智慧網聯汽車產品的准入測試與安全評估方案,經工業與資訊部、公安部確認後,在省級主管部門與車輛運作所在城市政府部門監督下,進行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工作。工業與資訊化部委託技術服務機構對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方案、實施、結果等進行評估。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應依照監測要求將車輛連接到工業和資訊化部試點管理系統。
(2)產品准入許可
試辦汽車生產公司通過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後,方可向工業及資訊化部提交產品准入申請。工業及資訊化部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相關規定,經受理、審查及公示後,作出是否准入的決定。決定准入的,工業和資訊化部應依規定將智慧網聯汽車產品及其准入有效期限、實施區域等限制性措施予以公告。
2.上路通行試辦
取得可近性的智慧網聯汽車產品,在限定區域內進行上路通行試辦。試辦使用主體應依規定為車輛購買保險,申請辦理登記登記,監測車輛運作狀態,加強車輛運作安全保障。在車輛註冊登記前,申請試辦使用主體變更的,應依要求補充提交資料。使用車輛從事運輸經營的,也應具備相應業務類別的營運資格並滿足營運管理要求。
3.在緊急處置
試點實施過程中,對於、網路和資料安全事件,或因車輛自動駕駛系統失效等引發的突發事件,試點使用主體、試點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運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門應按相關應急預案做好處置工作,並將處置過程和結果及時報告省級主管部門,由省級主管部門報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等相關部門。

(三)試飛暫停與退出
試辦期間,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規行為及交通事故涉嫌安全隱患,試辦汽車生產業者或使用主體有未履行安全責任及網路安全、資料安全、無線電安全保護義務等情形,應暫停試點並整改。車輛自動駕駛系統有嚴重安全隱患且無法消除,試飛汽車生產業者、試飛使用主體相關條件發生重大變動無法保障試辦執行等情形,應當退出試點。

(四)評估調整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住房及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及時對車輛運轉進行評估,優化調整產品准入許可、通行範圍和經營範圍,並根據產業和技術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完善智慧網聯汽車進入及上路通行試辦實施指南相關內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工業及資訊化部、公安部、住房及城鄉建設部、交通部加強工作協同及資料共享,保障試辦工作有序推進。省主管機關加強統籌協調,嚴格做好申報審核,督促指導車輛運作所在城市政府部門、試辦汽車生產廠商及使用主體落實主體責任。車輛運作所在城市政府部門建立組織機制、落實政策保障,當地實際情況,精心篩選和組織具有基礎和特色的申報方案,切實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加強日常監測管理,妥善應對安全風險和突發事件。

(二)強化責任落實
試辦汽車生產企業承擔智慧網聯汽車產品品質及生產一致性主體責任,嚴禁擅自變更自動駕駛功能,嚴格履行軟體升級管理及備案承諾要求。試行使用主體應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網路安全及資料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確保車輛運作安全。

(三)營造良好環境
車輛運作所在城市政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從政策、規劃、基礎建設、安全管理、營運資格等方面,提供支援保障,加快能力提升,鼓勵城市智慧網聯汽車安全監測平台與其他政務資訊化管理系統一體化集約化協同化建置。產業組織和機構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加速提升智慧網聯汽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技術服務能力,為試點工作營造良好環境。

(四)做好總結推廣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住房及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定期組織對試點工作進行實施效果評估,及時總結經驗、凝聚各方共識,逐步完善智能網聯汽車准入、道路交通安全及交通運輸管理政策、法規、技術標準等。對經過試行實證的自動駕駛和「車能路雲」融合的先進技術和產品、可行方案、創新機制,梳理提煉可複製、可推廣的試點成果,支持進一步推廣應用。

工業及資訊化部
公安部
住房及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
智慧網聯汽車准入及上路通行試辦實施指南(試行)
智慧網聯汽車進入及上路通行試辦申報方案(範本)

https://wap.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3/art_be04a39345354b1ba4624262f86e7cf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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