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令】最高人民檢察院《全面履行檢察職能 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

友善列印、收藏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面履行檢察職能推動民營發展壯大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服務和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全面履行檢察職能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並經202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2023年第35次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前發布的涉民營經濟保護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年10月13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面履行檢察職能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為深入學習

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習近平經濟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就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服務和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以檢察工作現代化更好服務中國式現代化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升政治站位,增強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責任感與使命感

1.深刻認識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重要意義。
民營經濟是推動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品質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的重要力量。《意見》的出台,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民營經濟的高度重視和對民營經濟人士的深切關懷。各級檢察機關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上來,深刻認識《意見》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要自覺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履行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等各項職能,為各類市場主體高品質發展創造穩定、透明、規範、可預期的法治環境。

2.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原則。
全面落實使各種所有製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要求,堅持對各類市場主體、各類所有製企業一視同仁對待、依法平等保護,確保其訴訟地位平等、利平等、法律保護平等,全面保護各類企業產權及企業家人身權、,不得因主體不同而區別對待或選擇性執法司法。要建立法律監督職能,合力營造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發展環境,充分激發民營經濟活力。

3.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辦理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要做到依法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切實防止片面注重「嚴」或片面強調「寬」的傾向。對認罪、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輕微的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依法從寬處理的同時,依法從嚴打擊主觀惡性大、??嚴重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破壞市場環境的犯罪。要注意結合情勢發展變化,全面準確掌握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中從嚴和從寬的政策導向。

4.堅持高效率檢察履職辦案。
要堅持高效率辦好每一個涉民營企業案件,做到檢察辦案品質、效率、效果有機統一於公平正義。要時時繃緊「嚴格依法」這根弦,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和法的精神,恪守職能邊界,協力建設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司法公正、守法誠信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

二、全面履行檢察職能,更好為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提供法治保障

5.持續做優刑事檢察,依法懲治影響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相關犯罪。
重點打擊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非法高利放貸、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涉黑惡犯罪,依法懲治金融詐騙、合約詐騙、串通投標等擾亂市場秩序犯罪,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依法懲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市場准入、金融監管、招商引資、項目審批、土地徵用、財稅補貼等職務便利實施的索賄受賄犯罪,堅決打擊各類商業賄賂的行為,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推動全面建構親清政商關係。加大檢察偵查工作力度,依法偵辦司法工作人員濫權、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職務犯罪案件。

6.堅持標本兼治,依法懲罰及預防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犯罪。
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特別是民營企業高管、財務、採購、銷售、技術等關鍵崗位人員實施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以及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侵害企業利益犯罪。注意結合案件辦理,幫助民營企業去?除弊、完善內部治理,營造誠信廉潔的企業文化氛圍。及時推出相關,對司法實務中辦理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相關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定罪量刑標準、法定從寬從嚴情形的認定、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以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等問題明確,統一司法標準。

7.精準進行民事檢察監督,保障民營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加強涉民營經濟案件的民事檢察監督,強化守約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穩定投資人預期,保障交易安全。依法懲治虛假,糾正錯誤生效裁判、,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強化民事執行活動監督工作,盡量減少對涉案企業不利影響。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加強與人院、行業商會等部門機構的溝通,注重發揮民事檢察的功能作用,加強涉民營企業經濟案件預防和化解矛盾工作。

8.強化行政檢察監督,協助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政策落實。
加強涉市場主體行政訴訟監督,依法加大對行政訴訟中涉及的「多頭執法」「重複處罰」「同案不同罰」「濫用自由」等行政監督力度,保障民營企業財產權及經營權。強化對履行訴訟監督職責中發現的行政機關以行政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行為的監督。加強涉民營企業行政訴訟案件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為民營經濟發展排憂解困。

9.深入推動公益訴訟檢察,推動落實公平競爭政策制度。
立足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定位,聚焦違背公共政策功能與目的、違法違規套取、騙取、截留、挪用各類助企惠民補貼等情形強化監督,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在辦理生態環境及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土國財、安全生產等領域涉企檢察公益訴訟案件中,以監督促進治理,推動企業依法合規經營。積極探索網路治理領域檢察公益訴訟辦案,監督糾正利用蓄意炒作、造謠抹黑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依法辦理反壟斷等領域公益訴訟案件,推動健全公平競爭制度架構及政策執行機制。

10.加強檢察綜合履職,推動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綜合履職機制,推動建構智慧財產權大保護格局。依法打擊影響企業創新發展的侵害企業智慧財產權犯罪,加大對民營中小微型企業原始創新保護力度,加強商業機密保護,服務保障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加強涉民營企業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訴訟監督。聚焦民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侵權假冒多發領域,加大對假冒註冊商標、專利等侵害智慧財產權犯罪的打擊力道。

三、完善法律監督方式方法,促進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11.加強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以防止和糾正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經濟糾紛。
依有關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對依法該立不立的或不該立而立的刑事案件,加大立案監督力度。對既不依法推進,又不及時依法撤銷案件的涉企“掛案”,常態化開展清理工作,消化存量,杜絕增量,精準監督,推動建立長效機制。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製作用,探討建立辦理重大涉民營企業犯罪案件適時介入偵查工作機制,並不斷提升指控、證明犯罪的能力與水準。依法受理並及時審查涉產權強制措施的、控告,防止及糾正偵查機關超額權限、超範圍、超額、逾時限查封凍結財產。

12.精準掌握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條件,提升辦理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的效果。
準確掌握逮捕的條件、刑罰條件和社會危險性條件,對符合逮捕條件確有逮捕必要的依法批准逮捕,並及時開展必要性審查;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沒有逮捕必要的,依法及時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依法準確適用起訴和不起訴,用好不起訴裁量權,綜合案件具體情況和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審查判斷起訴必要性,既要防止“構罪即訴”“一訴了之”,又要防止「一律從寬」「一放了之」。

13.加強刑事審判和刑事執行監督,更好地維護涉案民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合法權益。
加強對涉民營企業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並專注於監督糾正在認定事實、採信證據、適用法律方面確有錯誤的案件。加強對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依法糾正非法處置被執行人或案外人財產等違法情形,依法保障涉民營企業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的申訴權以及相關民事權利。準確掌握涉案服刑人員假釋條件,符合條件的依法建議適用假釋。會同司法行政機關研究落實具體措施,依法為接受社區矯正的民營企業人員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必要便利條件。

14.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雙向銜接,形成保護民營經濟工作合力。
加強與行政機關、執法司法機關合作配合,推動開放資料介面、實現資料共享共用。加強跨區域、跨部門執法司法協作與連結機制建設,改善線索通報、資訊共享、證據移送、案件協調等協作機制,防止執法司法地方傾向。做實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連結機制,健全檢察機關對被不起訴人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其他處分的製度。

15.深化規範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推動民營企業合規守法經營。
要牢記“國之大者”,繼續積極、穩妥、有序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全面提升辦案質效,為推動建立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合規制度提供有價值的實踐樣本。堅持合規整改不限於檢察環節、檢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在偵查、審判、執行等環節探索合規整改刑事訴訟「全流程適用」。以涉案企業合規為立足點與發力點,探討建立合規整改行刑互認機制,指導支持民營企業防範應對涉外法律風險等外部挑戰,促進合規守法經營成為民營企業的自覺遵循。

16.完善涉企案件申訴等機制,更能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充分利用12309檢察服務中心民營服務“綠色通道”和中國檢察網“非公經濟司法保護專區”,依法受理涉民營經濟的各類控告申訴案件,為民營企業及民營企業家尋求法律諮詢、司法救濟等提供更便利有效率的服務。對申請立案監督、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財產措施監督、申請超期辦案監督、提出刑事申訴等重點案件,採取報備審查、交辦督辦等方式依法辦理,實際維護民營企業及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健全涉案財物追繳處置機制,督促引導行為人退退賠,積極協助被害企業挽回損失。

17.優化辦案方式方法,最大限度減少對合法生產經營影響。
深入實施數位檢察策略,深化檢察大數據法律監督平台建設和應用,深度挖掘內外部案件數據,主動發現涉民營企業高發、多發案件類型和監督線索,實現“個案辦理-類案監督-系統治理”效果。堅持嚴格「依法」與做實「平等」並重,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性偵查措施與維護民營企業正常經營秩序、合法權益並重,打擊經濟犯罪、職務犯罪與依法幫助民營企業挽回和減少經濟損失並重。對於辦理的涉及民營企業經營管理者和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犯罪案件,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並協助涉案民營企業做好生產經營銜接工作。在自行補充偵查過程中,最大限度地保障企業正常辦公室及合法生產經營。

四、準確掌握法律政策界限,確保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18.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線。
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融資過程中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從經濟安全、公共利益、市場秩序等方面全面、準確、合理認定社會危害性,綜合考慮政策調整、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市場主體意誌以外的因素。要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出現偏差與鑽改革空子實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經營收入與違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正當融資行為與違法犯罪的界限、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界線、不正當經濟活動與違法犯罪的界線。對於法律政策界線不明,罪與非罪、罪與錯界線不清的,要加強研究分析,注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依法慎重妥善處理。

19.嚴格掌握涉生產經營類犯罪的認定標準。
要準確認定主客觀方面,既要嚴格審查行為人是否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是否屬於刑法規定的法定情形,又要注重從項目真實性、履約能力、履約行為表現、未履約原因等因素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要依法準確適用非法經營罪,對民營企業的經營行為,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作出明確禁止性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對民營企業為進行正常經營活動而給付「回扣」「好處費」行為,既要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講政策、給予路,又要防止片面強調保護企業經營而放縱犯罪。

20.準確掌握民營企業多重犯罪的認定標準。
針對司法實務中民營企業常見多發的非法集資類、貸款類、涉稅類等犯罪,要依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和刑相適應原則,注重實質判斷和全面判斷,綜合考慮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客觀上是否造成重大損失以及資金流向、行為手段是否異常等因素,客觀評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罰必要性,準確定性處理。

五、加強組織領導,提升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品質發展能力水平

21.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
各級檢察機關要把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作為當前和今後一項重要任務,切實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建立健全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長效機制,積極依靠黨委領導、爭取政府支持,加強同公安機關、民眾法院等部門協調配合,落實「兩院」工作交流會商機制,著重發揮工商聯等部門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上級檢察機關要深入研究分析助力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對下指導,及時推出具體措施,總結推廣典型經驗。下級檢察機關對於在辦理涉民營企業犯罪案件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應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必要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22.積極進行訴源治理。
各級檢察機關要結合司法辦案,對反映的涉案企業內部管理問題,鼓勵、引導民營企業加強自身合規建設,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促進民營企業家健康成長。實現懲罰與保護並重,治罪與治理並舉。針對案件中暴露出的民營企業產業發展面臨的共性治理問題,透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助推產業治理、系統治理,並強化檢察建議的跟進落實,有效促進產業規範發展,推動實現源頭治理。

23.加強宣導教育,營造良好氣氛。
各級檢察機關要大力宣傳保障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新措施新成效。對於查辦民營企業及從業人員案件引發的輿情,要及時回應關切,加強輿情收集、分析、研判,及時快速應對,正面引導疏解。要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充分利用檢察機關新媒體平台,積極進行法律普及教育。透過發布涉民營企業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舉辦「檢察開放日」等活動,加大以案釋法力度,引導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增強法治意識、廉潔意識、底線意識,推動建設法治民營企業、清廉民營企業。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310/t20231023_631459.shtml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