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令】國務院《香港法律執業者及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格及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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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室
關於印發《香港法律執業者及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格及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23〕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會、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修訂後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格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予以印發,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各有關地區應依試辦辦法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司法部要加強組織指導,穩健且有秩序地推動試點工作,重大情況和問題及時通報國務院。2020年10月5日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室印發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及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格及從事律師職業試辦辦法》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室

2023年9月25日

香港法律執業者及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及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格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及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及從事律師職業試辦期間的決定》,繼續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進行試點工作,符合資格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透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可以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現就做好試點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報名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三)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經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認許,在律師、大律師登記冊上登記,且未被暫時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大律師,或在澳門律師公會有效確定註冊的執業律師;
(四)具有累計三年以上律師執業經驗;
(五)職業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或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的記錄;
(六)能用中文書寫法律文書,能用普通話進行業務活動。

二、考試
報名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的人員應參加由司法部組織的有關法律知識培訓,經培訓後方可參加考試。
具體考試時間、考查科目和相關安排由司法部在考試前公佈。通過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發出考試合格的通知。

三、申請執業
考試合格的人員,經廣東省律師協會集中培訓並考核合格後,可向廣東省司法廳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由廣東省司法廳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

四、業務範圍
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員,可以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以下簡稱大灣區內地九市)內,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律事務(含訴訟業務及非訴訟業務)。其中,訴訟案件為位於大灣區內地九市的高級、中級、基層人院和有關專門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範圍參照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港澳居民可以在內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民事案件範圍執行;非訴訟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當事人自然人的,戶籍地或常地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內;
(二)當事人為或其他組織的,地或登記地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內;
(三)標的物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內;
(四)合約履行地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內;
(五)產生、變更或消滅民商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內;
(六)大灣區內地九市內委員會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
持有律師執業證照(粵港澳大灣區)人員辦理上述法律事務,與內地律師享有相同的權利,並履行相同的義務。

五、執業管理
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員,可以受聘於大灣區內地九市的內地律師事務所或大灣區內地九市的香港、澳門與內地聯營律師事務所,不得受聘於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或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員,可以成為大灣區內地九市的內地律師事務所
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員,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廣東省司法廳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參加年度考核,同時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員,不能保持報名條件或申請律師執業條件的,由廣東省司法廳註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廣東省司法廳註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行業處分。

六、組織實施
司法部負責組織執行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做好命題、評卷等工作,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監督,確保考試公平公正和組織嚴密;指導廣東省司法廳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報名、報名資格初審、訓練、考務等具體工作。培訓地點及考場設在廣東省深圳市,視澳門報名人員規模,也可以同時在廣東省珠海市設立考場。
考試經費來源為財政經費及考試收費。考試收費項目及標準,依相關規定執行。
延長試辦期間為2023年10月5日至2026年10月4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9/content_69068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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