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令】財政部《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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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關於印發《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庫〔2023〕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國債承銷團成員、地方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為規範政府
債券登記、託管和結算行為,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防範政府債券市場風險,促進政府債券市場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等法律法規,財政部製定了《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管理辦法》。現予以公佈,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2023年7月26日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債券登記、託管和結算行為,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防範政府債券登記、託管和結算風險,保障政府債券市場安全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債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登記、託管和結算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政府債券包括記賬式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

第三條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和結算業務遵循誠信、安全、高效的原則,實行全國集中統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財政部是政府債券登記、託管和結算業務的主管部門,對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開展政府債券登記、託管和結算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主持建立全國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系統,政府債券登記、託管和結算業務均通過全國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系統辦理。

第二章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

第六條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是指獲得財政部授權後,不以營利為目的,為政府債券提供登記、託管和結算服務的。財政部對其政府債券業務進行監督管理,未經財政部授權,任何機構不得擅自開展政府債券登記、託管和結算業務。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活動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規定。

第七條
財政部授權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依本辦法運營和維護全國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系統。

第八條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一)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
(二)設立、維護政府債券賬戶(包括特定市場中用於記錄政府債券的證券賬戶);
(三)維護政府債券持有人名冊(以下簡稱持有人名冊);
(四)統計政府債券數據,監測政府債券市場運行情況;
(五)提供與政府債券登記、託管和結算相關的信息以及查詢、諮詢、培訓服務;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九條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的下列事項,應當提前報財政部備案:
(一)修改和升級全國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系統,對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業務產生明顯影響的;
(二)開展與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相關的新業務;
(三)開展與境內外機構有關政府債券登記、託管和結算的業務合作;
(四)制定和修改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業務規則、操作規程以及應急預案;
(五)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按要求向監管部門報告與政府債券登記、託管和結算業務相關事項;
(六)財政部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準確記錄各項業務處理情況,妥善保存完整的原始憑證及業務數據等有關文件和資料,保存期限不低於政府債券到期後20年。

第十一條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投資人有關登記、託管和結算的數據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但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辦理:(一)政府債券投資
人查詢本人的債券賬務資料;
(二)受託人持政府債券投資人的合法委託,查詢有關賬務資料;(三
)政府債券人查詢其發行債券的持有人名冊及有關材料;
(四)人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依照法定程序和條件進行查詢和取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出現停業整頓、破產、、分立、合併及撤銷等情況時,不得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應協助新的承接機構接管政府債券登記、託管和結算有關事務,投資人託管的政府債券及其他資產不參與資產清算。

第十三條
財政部授權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制定並公佈政府債券登記、託管和結算業務相關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制定或者調整收費項目和標準時,應當徵求相關意見,相關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調整變更事項應當報財政部核准後實施。

第三章 政府債券登記

第十四條
政府債券登記是指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按照財政部的要求,接受政府債券發行人的委託,根據政府債券發行結果及交易結算等信息,維護政府債券賬戶記錄,設立持有人名冊,確認政府債券持有人持有政府債券事實的行為。

第十五條
持有人名冊是確立政府債券發行人和持有人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定依據。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政府債券發行人要求及時提供其發行債券的持有人名冊及相關資料。未經財政部允許,不得對外提供持有人名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損毀。政府債券終止上市且不再由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登記的,在依法辦理退出登記手續後,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依法向發行人交付完整的持有人名冊及其他相關登記資料。

第十六條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按照集中統一管理制度維護本市場的持有人名冊。財政部授權的政府債券總登記機構履行總登記職責,特定市場的政府債券登記機構將有關數據信息實時同步至總登記機構。總登記機構匯總完整的政府債券登記數據信息,維護完整的持有人名冊。

第十七條
政府債券發行結束後,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根據發行人或相關機構提供的發行登記有關資料辦理初始登記。

第十八條
因交易結算、非交易過戶、行使等原因引起政府債券賬戶餘額或權益變化的,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辦理。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依法辦理政府債券質押、凍結等權利受限登記。

第十九條
因到期兌付、提前兌付、選擇權行使等原因導致債權債務關係終止的,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辦理政府債券

第二十條
特定市場的政府債券登記機構應當與總登記機構建立系統連接,確保債券賬戶、持倉、交易結算、權益變化等政府債券登記數據信息結算完成後,實時同步至政府債券總登記機構,並及時對賬,確保同步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一條
政府債券總登記機構按照財政部要求,建立政府債券交易報告庫。政府債券總登記機構應加強對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業務及市場運行情況的統計分析,按照財政部要求及時報送有關數據和統計監測情況,並於每年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報送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業務和市場運行情況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是官方政府債券收益率曲線(包括財政部-中國國債收益率曲線和財政部-中國地方政府債券收益率曲線)及政府債券估值業務的主管部門,對曲線的代編機構、結構內容、編制方法、數據源信息、發布範圍、推廣應用等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代編機構要形成科學的編制方法和維護方案,保障曲線質量,定期向財政部報送曲線編制質量情況;未經財政部同意,不得擅自調整變更政府債券收益率曲線編制方法、發布渠道和發布頻次。代編機構應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保持市場中立,不得與相關市場存在利益關聯,確保政府債券收益率曲線的公允性。

第二十四條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受發行人的委託派發政府債券權益,收到發行人足額支付的資金後,應安全存放政府債券還本付息資金並按時辦理本息資金撥付,不得挪作他用。如遇特殊情況,應及時向政府債券發行人確認,並向財政部報告。仍處於質押、凍結等其他權利受限狀態的政府債券兌付時,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提存其本息,待相關當事人出具有效申請材料或者法律文件後,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政府債券託管

第二十五條
政府債券託管(包括特定市場的存管)是指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受投資人委託,通過開立政府債券賬戶,提供政府債券保管等權益維護服務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政府債券實行集中統一、一級託管、底層穿透的託管制度,投資人通過在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開立的政府債券賬戶直接持有政府債券。

第二十七條
政府債券賬戶採用實名制。境內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各類民事主體應當以自身名義單獨開立債券賬戶;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或者專項資金項下財產投資政府債券的,應當為每個資產管理產品或者專項資金單獨開立債券賬戶。政府債券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第二十八條
政府債券賬戶記錄投資人持有政府債券的餘額及其變動情況,投資人對其持有的政府債券單獨享有、處置權和收益權。

第二十九條
投資人在政府債券賬戶開立和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依法對違規賬戶採取限制使用、註銷等處置措施。

第三十條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建立政府債券託管賬務,保證賬務記錄及時、準確。

第三十一條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對所託管的政府債券不享有所有權。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保證其託管政府債券的安全、準確,禁止挪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須對因自身原因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

第三十二條
政府債券總登記機構和特定市場的政府債券登記機構應建立系統連接,共同辦理政府債券轉託管業務,為投資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轉託管服務。

第五章 政府債券結算

第三十三條
政府債券結算是指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在成交結果或確認結算指令基礎上進行的債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辦理的政府債券結算具有最終性,一旦完成不可撤銷。

第三十四條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事債券交易的場所參與政府債券交易,應按照財政部要求建立健全相關製度和信息系統並獲財政部驗收認可。

第三十五條
經財政部同意,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可採用全額結算、淨額結算等結算機制提供結算服務。

第三十六條
政府債券交易結算應當採用券款對付方式,財政部和相關市場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除外。

第三十七條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收取的結算資金應存放於專門的清算交收賬戶,保障交易順利達成。已進入債券結算過程處於待付狀態的資金和債券,只能用於該筆結算,不能被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將收取的等資產與自有資產隔離,嚴格分戶管理,不得挪用。

第三十八條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辦理政府債券繼承、捐贈等債券非交易過戶。

第三十九條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採取優化系統建設、監控系統運行、制定應急預案等有效措施,加強結算業務管理,保障業務連續性,最大限度降低結算風險。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財政部適時對政府債券登記、託管和結算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切實維護政府債券市場運行秩序,促進政府債券市場健康發展。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採取工作人員,查閱、複製相關文件、資料,檢查相關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等措施開展監督檢查,相關機構及工作人員應予以配合,並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接受問詢。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開展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主要包括:政府債券登記、託管和結算業務開展合規情況;全國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系統運營和維護情況;政府債券賬戶和持有人名冊維護情況;政府債券數據的統計和運用情況;政府債券業務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業務規則、操作規程以及應急預案的實施情況;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職能履行情況等。

第四十三條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和政府債券市場參與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屬於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的,將視情況同時採取責令限期整改、暫停或撤銷業務授權等一項或多項措施予以處罰;屬於國債承銷團成員的,將視情節同時採取降級、退團、暫停或取消國債做市支持參與資格等處理措施。
(一)違規開展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業務;
(二)工作失職給政府債券發行人或者投資人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挪用投資人託管的政府債券和其他資產;
(四)偽造、篡改政府債券賬戶有關數據;
(五)洩露投資人的登記、託管、結算等有關信息;
(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七)拒絕或阻礙財政部監督檢查;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政府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政府債券登記、託管和結算業務開展、投資人資產安全等重大事件的,應當立即向財政部報送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託管管理暫行辦法》(財國債字〔1997〕25號)同時廢止。其他制度規定中有關條款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http://gks.mof.gov.cn/guizhangzhidu/202308/t20230803_39002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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