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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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令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衛部保字第1110131459號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

部長 薛瑞元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規定: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8153/ch08/type1/gov70/num31/images/Eg01.pdf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8153/ch08/type1/gov70/num31/images/AA.pdf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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