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注意!「一日遊」規範八月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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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appledaily.com.tw/life/20220729/2346E2B5C395BA7FFFEBF85B0B

一、平等原則()與歧視禁止
(一)明定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對照人民之利與自由,就是平等權,故在大會議解釋中,違憲審查時,除平等原則外,也常提到平等權之用語。
(二)又平等原則,其内涵,大致上,包含下列四項:
1.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2.所謂「等者,等之」,即事物本質相同者,要做相同之處理。
3.「不等者,不等之」,乃指事物本質不同者,要做不同之處理。
即容許合理;所謂合理差别待遇,須同時符合(1)差别理由須合理(2)差别理由須與目的有合理關聯等二項要件始謂之。
4.禁止歧視。
(三)另外,平等原則下之合理差别待遇,也是明定之法律原則;禁止岐視,則顯見於各種行政法令中;平等原則也已應用於法律實務中。
(四)其中,有關就業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者,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一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二項)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之工作。五、辦理聘僱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及第65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67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
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至於傳染病之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則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第12條:「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第13條及第6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等相關規定中。
(六)又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4,行政行為須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而平等原則(合理差别待遇)乃行政程序法第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6 明定之法律原則。而道路交通裁罰,乃行政處分中的,也是行政行為,如違反平等原則,即違法。但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號行政判決同此意旨)謂「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别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不法之平等。」;故徒以「為何只處罰我,不處罰他」之由,逕謂違反平等原則,則無理由。
(七)又各國(締約國)須符合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乃兩公約分别於第2條、第3條所明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9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8;且國際上,已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42;故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乃普世價值。

二、已有一定數量的,而且目前現行法令有所不備,不足以保障時(請參閱「及殯葬商品交易」糾紛多!有關相關法令修法及交易平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3383 (提供實際成交之殯葬商品交易資訊)之建議一文)
在「轉蛋法」通過!消保會:遊戲業應公布中獎機率 違者罰50萬元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3012 一文提及:「根據2022年7月17日之報載 https://cnews.com.tw/2122207170001/, 台灣民眾黨立委高虹安、立委邱顯智共同協助遊戲實況主「丁特」向業者遊戲橘子「天堂M」爭取機率不得欺騙消費者的「轉蛋法」終於通過,行政院會審議7月15日通過部研擬的「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應記載及第6點修正草案,增訂揭露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機率相關規範,若業者違反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全案由經濟部依法公告。
行政院消保會指出,全案修正如下:
一、 遊戲業者應揭露中獎機率:鑑於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中獎機率公布與否,是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重要資訊,也容易衍生,因此增訂業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機率。
二、 明定中獎機率的定義:為使應揭露機率的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範圍更加明確,明定中獎機率的定義,係指遊戲內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另完成活動設定條件始能獲得獎項的機率。
三、 明定中獎機率應揭露的範圍: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明定機率揭露的範圍包括「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只要涉及付費購買,不論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形式如何轉換、轉換次數,都應公布中獎機率。
四、 明定中獎機率揭露方式:為避免實務上業者以概括不明確的方式揭露機率,例如很高、很低,因此明定機率應以「數字百分比(%)」方式記載,使消費者客觀上更清楚瞭解商品或活動的機會中獎性質,以利消費者判斷。
消費者保護處表示,遊戲業者若不遵守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在經濟部公告修改條款之際,委員已於6月針對業者遊戲橘子所代理的「天堂M」,因為遊戲機率宣稱不實處罰新台幣200萬元,成為國內首宗因遊戲業者機率宣稱不實而遭公平會開罰的案例。根據公平會調查指出,「天堂M」韓版的「紫布」製作機率是10%,但台版設定只有5%,兩者顯為不同,並非所宣稱「台版機率和韓國一模一樣」。
就此,本文認為,如某種類别之消費糾紛已達一定數量,而且此類法制與規範,在「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上確實不完備,不足以妥善保障消費者權益,而因有實際需要,自得依中央法規第20條、消費者保護法17條等相關規定,訂定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修正其內相關規定,例如訂定「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倡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092834
爰前揭新聞內所言,「轉蛋法」相關條款之修正,即得更加保障消費者權益,杜絕部分糾紛,而且也得填補目前現行法制之不備,本文自予以贊同。惟本文仍提醒,在保障消費者權益之同時,也不得違反比例原則,過度侵害或另一方的權益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1-12-01/674661。」。
而根據2022年7月22日之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society%2Fpaper%2F1530072&h=AT3m4qHvzL2rmTW94xP16E8eFQxziWvwT8hZfwlDJnLSmfua1a-r-Rc6S6hm5cNwymHWskdU47JYCdbZTkfHtVdvBa5VYmN_syz4OVsRzBlJZKeWI81BbI4TFVi_fIyPzgebRqJPhDwmN6oMmMY3ra2XVsoeBSbuLom85V3q,「靈骨塔投資詐騙」是傳統詐欺案件行之有年的老梗騙局,不過搭訕方式會隨時勢而不斷推陳出新,比如此次破獲的詐團利用送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和被害人建立情誼;但萬變不離其宗,騙徒最終都會以「仲介、保證高價售出」話術,讓人誤以為保證獲利而中計。刑事局提醒,靈骨塔位、生前契約、骨灰罐等殯葬用品,絕非投資標的,「中華民國殯葬設施經營商業同業公會或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等網站,也可查詢合法業者名單,避免上當。
刑事局表示,這類案件遭詐族群以退休、家管等年長族群為主,詐團先密集電話聯繫或邀約見面建立信任感,再透過業務、仲介等人輪流遊說,待被害人誤信購買塔位,要求轉售時,詐團又假藉配合節稅、套利、手續費,說服被害人搭配販售高單價骨灰罐等殯葬商品,讓被害人持續掏錢。
可見,生前契約及靈骨塔、骨灰罐等殯葬商品之消費糾紛與爭議不少(有關私人殯葬商品之價格黑洞,也常是民眾所遭遇到之問題;另監察委員也就相關議題,提出糾正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4&sms=8912&s=13253),加上,目前雖有「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6749aa4d-a2af-4d88-b5d8-4d094c44a820」,但其内容簡略且久經未修,不足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而且也無政府自行或委託民間辦理,價格與品質上,較公平、公開及透明之殯葬商品交易平台或相關交易資訊平台(在動產交易部分,例如 https://lvr.land.moi.gov.tw/;另目前也只有中華民國殯葬用品交流協會 https://org.twincn.com/item.aspx?no=84979952&sn=471230,及私人或私設立或創設之殯葬用品交易平台,例如 https://www.777platform.com/ 等;至於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 https://mort.moi.gov.tw/frontsite/cms/newsAction.do?method=viewContentDetail&iscancel=true&subMenuId=301&contentId=Mjg5Ng==,也無提供實際成交之殯葬商品交易資訊;內政部雖有對殯葬業者管理進行考評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ms=9009&s=257194,但也非提供實際成交之殯葬商品交易資訊);對於促進消費公平,維繫交易秩序,實屬不利,實有必要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等相關規定,修正前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殯葬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40 等法令之相關規定,並由政府設定相關交易資訊平台,公開透明地提供交易資訊給人民查詢及參考。

三、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 https://www.appledaily.com.tw/life/20220729/2346E2B5C395BA7FFFEBF85B0B 內容如為真,因交通部之前雖訂頒有「國內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dd346487-db49-4569-be27-9fc29f1e0c2b,藉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促進公平之交易,惟一日遊行程較随性,而且通常係在短時間決定,與一般性旅遊在本質上確有差異,加上,一日遊旅遊所生消費糾紛也不少,爰基於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一日遊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及公平交易之促進,交通部另於「國内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等相關規定,訂頒「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告之草案如下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b48a1b6a-64bf-4b10-9d93-c98d1a99f22e),自值得贊同。就此,相關旅遊業者,真的要注意,以免受罰。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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