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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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台內國字第1130802614號

修正「國家住宅及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二條。
附修正「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二條

部長 林右昌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內政部辦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長、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交通部及財政部等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之代表。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財務或與本中心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71/ch02/type1/gov10/num2/images/AA.pdf

資料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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