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經標三字第11130004860號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無線充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修正旨揭商品之檢驗規定,實施邊境管制並設定輸入規定代號為C02。
二、旨揭商品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無線充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長 連錦漳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無線充電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8100/ch04/type1/gov31/num8/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