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審理110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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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10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楊00、林00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110-11-17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楊00、林00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680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均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將第二審判決全部撤銷(即除楊00、林00外,亦包括00縣00慈善會、00縣00慈善會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一、撤銷第一審關於林00部分科刑之判決。
二、林00共同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第二審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貳年。
三、其他上訴駁回。(即維持第一審判決諭知(1)楊00共同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2)參與人00縣00慈善會、社團00縣00慈善會各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均之部分)

參、第二審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楊00以其於105年5月間,擔任00縣00市民代表會(下稱00市代會)代表,並兼任主席之權勢,利用不知情之市民代表,針對00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00營造公司,吳00為經理)向00縣00市公所(下稱00市公所)標得之「00市第0公墓納骨櫃整修第0期」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成立專案查核督導小組,並於同年月11日,發函00市公所,要求在小組結案前,不得辦理變更設計及後續擴充,00市公所乃發函00營造公司及負責系爭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之羅00建築師,要求配合辦理。因上開納骨櫃涉及專利品,價格昂貴、趕製不及,00營造公司於同年月20日申請停工,00市代會之專案查核督導小組,亦於同年月27日,至系爭工程工地現場抽驗、拆除納骨櫃體,吳00為順利施工,乃輾轉向楊00探詢疏通價碼,並迫於楊00之權勢,害怕再被藉端刁難,同意給付後續擴充工程款5%(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價碼給楊00後,00營造公司始得變更設計,順利完工。嗣00營造公司於106年3月22日,收到系爭工程尾款後,斯時擔任00市公所民政課課長之林00即基於與楊00共同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之犯意聯絡,向吳00探詢何時給付上開款項,吳00乃於106年6月6日下午在00市公所前,交付內有現金170萬元之紙袋給林00,因吳00表示沒錢湊足200萬元,林00乃同意借款30萬元給吳00以湊足數額,並連同上開170萬元,交給不知情之毛00依楊00之指示,交由不知情之李00代為保管;但因楊00得知已遭偵查,乃於同年月23日,以林00之名義,捐贈給00縣00慈善會(下稱00慈善會)、社團法人00縣00慈善會(下稱00慈善會)各100萬元。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第二審判決就00市代會是否係因接獲檢舉,始決議成立專案小組對系爭工程之品質進行實質抽驗,而非僅由楊00以主席身分主導、專擅一節之說明與卷證資料未盡相符,猶待釐清,遽以楊00當時為00市代會主席,對於相關市政議題的質詢方向、方式與內容,具主導、影響,利用不知情之00市市民代表,遂行本案犯行,為間接等由,尚嫌速斷。

二、第二審判決對於吳00是否自始即因迫於楊00為00市代會主席之身分,及利用市民代表成立專案小組藉故系爭工程品質予以刁難等行徑,而允諾按系爭工程款的5%計算以應付楊00之勒索?有無為配合調查人員之偵辦,乃虛偽承諾支付上揭款項,而有「」之情形,未根究明白,攸關楊00、林00所為是否構成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而影響於所犯罪名及既未遂之認定暨本件適用法律之基礎,遽行判決,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三、第二審判決對於林00轉交並湊足款項之行為,是否基於與楊00共同犯意,抑或僅係幫助楊00或吳00之意思而為?未予具體審認及說明,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四、參與人00慈善會、00慈善會雖未上訴,惟楊00、林00合法上訴之效力及於沒收判決,為免裁判矛盾,併予發回參與人諭知沒收部分。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段景榕
       法官 鄧振球
       法官 汪梅芬
       法官 宋松璟
       法官 楊力進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楊惟欽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新聞稿(110-刑35)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535150-667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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