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嗆警員「死定了」「供三小」,罕見未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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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然侮辱罪
按公然侮辱罪,係明定於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其確係以「須為公然」及「須為侮辱人」為其要件。
而所謂公然,雖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己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釋字第14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所謂「侮辱」,則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即足當之;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值觀等情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參照)。
又本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恐嚇罪
依刑法第305條之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又「刑法第305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被告因與甲欠款涉訟,竟以槍打死等詞,向甲恐嚇。甲因畏懼向法院告訴,是其生命深感不安,顯而易見,即難謂未達於危害安全之程度」「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亦為「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26年渝非字第15號、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所揭示,其等意旨可資參照。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又行政罰法第 26條第1項也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者,
亦得裁處之。」。
四、本案分析
(一)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本案蔡女在高市湖內派出所洽詢噪音等事宜,與員警起争執,出言「供三小」「你們死定了」。
而所謂「供三小」,或認定為「講什麼」之台語口頭禪,而未構成侮辱此要件,而不得以公然侮辱罪論處之。
惟「你們死定了」,恐構成前揭恐嚇罪之構成要件,而得以恐嚇罪論處之。
(二)另本案蔡女此行為,恐同時觸犯刑法恐嚇罪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義務規定,原應由檢察官依法偵辦後,依恐嚇罪起訴之,但反而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裁罰,真的很「客氣」。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