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新聞學法律~太香或太臭!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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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此新聞事件,涉內排放異味污染物之爭議事項,兹說明如下:
一、公寓大廈有關規定
(一)按「(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第47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是住戶不得有任意排放惡臭物質之行為;住戶苟有此行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此行為,則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亦得連續處罰之。
二、法相關規定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油煙或異味污染物」之行為(其執行準則,請參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15384
)。
(二)違反前開規定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者,並得令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令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三、另外,處理問題要圓滿,並非逕以「強制手段」去處理,而是先以協調、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去處理,蓋「訟,惡也。為何?訴訟,一般要三審三級才確定,而且因訴訟中起訴狀、答辯狀等狀紙的撰寫、準備庭的爭點釐清、言辭辯論的攻防以及實體法的適用等,亦非未經訓練之一般人所能處理,只好委由律師去處理,其所費時間及金錢,自是長期巨大,實非一般人所能負荷;加上,當事人精神上也常隨敗訴的憂心以及庭中「不堪」的話語,而沈痾於長期焦慮不安的情緒中,極度妨礙當事人未來生涯之規劃以及現今生活的原有秩序,自是惡也。所以,為免自己的生活秩序以及生涯規劃,因訴訟毀了一輩子或大半輩子,在兼顧自已的權益及尊嚴下,以協調、調解、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處理糾紛解決爭議,避免訴訟,才是最好的方法」之故也。
四、本案分析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雖僅禁止「住户任意排放惡臭物質」,惟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5款則禁止「餐廳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之行為」,故散布「太香或太臭之異味污染物」或「油煙」,均不行。
(二)惟本案如能以協議、調解、和解等ADR之方式解決糾紛,自是良策。
即本案提問人得先以前揭一至二所列依據及理由,向本案商家詳予說明及協調;如仍無法處理,再思考列舉事實及檢附相關,請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定主管機關處理;如仍無法處理,再依第793條、第800-1條、第184條第2項等相關規定提起訴訟,也不遲。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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