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則 第二講~人與環境之對話 2章2節6 社會住宅的居民,應該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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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自然法則 第二講
第二章 居住正義
第二節 自然法則於居住正義之應用
伍、從居住正義多元涵義,檢視居住正義相關問題、案例及法律
一、社會住宅與居住正義

(二)社會住宅的居民,應該是誰?

目前部分地區(例如大台北地區),社會住宅的數量,對照實際需求及潛在需要,可說是有限的資源,在此僧多粥少之情況下,社會住宅應該優先分配給誰或此分配原則為何?又此分配原則,應該透過何種適當之程序,決定該分配原則?等問題及疑義,就因應而生。

而此等問題及疑義,就涉及居住正義13項多元涵義之分配正義、參與正義、認主義、平等主義、理性思辯空間、對話機制、空間正義涵義及之尊重、落實及實現。

又就此等問題及疑義,目前現行規定是如何?得否經得起前揭居住正義多元涵義及其內涵之檢視?又如有不足,又如何以前揭居住正義多元涵義及其內涵,完善之?茲分述如下。

1.目前現行規定

(1)適足住房權及其內涵
社會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事務委員會第4號、第7號所揭示之適足住房權及其?涵,揭示須考量「使用權之法律保障」「服務、材料、設備和基礎設施的可提供性」「可承受性」「適居性」「可獲取性」「地點」及「文化的適足性」等住房權利面向。

其中,可獲取性之住房權利面向,揭示著:
A.須向一切有資格享有適足住房的人提供適足的住房。
B.必須使處境不利的群體充分和持久地得到適足住房的資源。如老年人、兒童、殘廢人、晚期患者、人體免疫缺陷病毒陽性反應的人,身患痼疾者、精神病患者、自然災害受害者、易受災地區人民及其他群體等處境不利群組在住房方面應確保給予一定的優先考慮。
C.住房法律和政策應充分考慮這些群組的特殊住房需要。
D.在許多締約國內,提高社會中無地或貧窮階層得到土地的機會應是其中心政策目標。
E.必須制定明確的政府職責,實現人人有權得到和平尊嚴地生活的安全之地,包括有資格得到土地。

(2)及其等相關規定

就此等問題及疑義,住宅法第4條及住宅法施行細則第2條分?規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下列規定之一者: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二、特殊境遇家庭。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七、身心障礙者。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九、。十、災民。十一、遊民。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其認定方式如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符合各該管法律規定,並依法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二、第十款:經災害主管機關依法認定為遭受災害之人民,且其合法房屋因受災致不堪居住者。三、第十一款: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列冊在案,並認有安置必要者。」。

2.從居住正義多元涵義,看前揭規定

從以上規定可知(1)適足住房權及其內涵,所例示之處境不利群組,與住宅法第4條所定者,是不一致的。此不一致之處,只能基於第8條之規定,修正住宅法。

前揭適足住房權及其?涵,尚未尊重、落實及實現之事項,各級政府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之規定,積極為之。

(2)住宅法第4條是規定各款處境不利群體之總量,不得低於30%,加上所定一定比率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尚有不少比率的社會住宅,其居民應該是誰?

又處境不利群體逾30%以上,到40%或45%或50%或60%或其他,應該由誰決定?

前揭所定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之一定比率為何?

另在處境不利群體中之各款群體各自比例為何?(此部分,筆者在新聞疑義1632:社會住宅住?,應該是誰?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26635&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38865 一文中,有一些建議,可參酌)。

這些全由各級主管機關或住宅審議委員會決定,而少了人民的直接?與,很不洽當,國家及各級政府,應該基於居住正義13項多元涵義之分配正義、參與正義、理性思辯之空間、對話機制、承認正義、平等主義及空間正義涵義,允許並建構適當之程序,給予人民對等參與之機會,並在「多元社會,多元意見」之事實下,建構理性思辯空間及理性和諧對話機制(此部分之法制化,請參第一章第五節),使得人民得充分表達及討論,達到某程度之共識,及保障人民居住及等權利與自由之與實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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