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則 第二講~人與環境之對話 2章2節3 承認私有財產權下之理性思辯空間及對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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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自然法則 第二講~人與環境之對話

第二章 居住正義

第二節 自然法則於居住正義之適用

肆、居住正義多元涵義之定義及其可能面向

(五)承認私有下之理性思辯空間及對話機制

在守一、洦汘、多元、弦道及因果等五種自然法則下,所謂承認私有財產權下之理性思辯空間及對話機制,乃指以「統一、平等、平衡、調節、尊重包容多元及滿足多元」等六原則,去處理「因居住政策及行為而被影響的人與人、當代與下一世代之間,利益與負擔是如何分配之問題」時(即分配正義及代際正義),基於多元自然法則及弦道自然法則之弦道理論,國家須在「多元社會,多元意見」之事實下,為實現「尊重包容多元、滿足多元」之內涵,須建立一個理性思辯的空間及理性和諧之對話機制,使多元意見,能在此思辯空間及對話機制?,充分表達及完整陳述,並於以因果自然法則「知因果」之前提及以守一自然法則「統一、平等、平衡、調節」之?涵、??自然法則「適當、滋養」之內涵、多元自然法則「尊重包容多元、滿足多元」等?涵為天枰支點,達成某程度之一致性(即某程度之共識或公平之合作條供),使天枰之兩端或多端,維持某程度之和諧狀態。

故其可能有下列面向:
1.什麼樣的思辯空間及對話機制,才足稱理性?什麼樣的對話機制,才足稱和諧?
2.建構理性思辯的空間及理性和諧之對話機制,涉及憲法所保障及不表意自由之與實,故又如何平衡或調節「表意自由及不表意自由之程序權與實質權」與「前揭五大自然法則」?
3.其他面向:例如如何消除居住政策及行為,有關溝通之障礙等。

(六)承認私有財產權下之公共利益的考量及環境承受力的衡量

在守一、洦汘、多元、弦道及因果等五種自然法則下,所謂承認私有財產權下之理公共利益的考量及環境承受力的衡量,乃指以「統一、平等、平衡、調節、尊重包容多元及滿足多元」等六原則,去處理「因居住政策及行為而被影響的人與人、當代與下一世代之間,利益與負擔是如何分配之問題」時(即分配正義及代際正義),須考量公共利益及衡量環境承受力(此環境??受力即環境承載力)。

故其可能有下列面向:
1.該居住政策或行為,涉及那些公共利益、私利?這些公共利益與私利間,又如何以前揭五大自然法則去平衡、調節?
(此部分,可參柯于璋、林建君著,我國利益與分配正義之分析一文;本文,發表於2016年TASPAA線上學術研討會議)。
2.該居住政策或行為,對當地或途徑之地球自然環境之衝擊或影響,是什麼?這些衝擊或影響,在項目、程度、量、質及範圍等上,又如何用那種標準、基準、方法或程序,界定或量測或研判之?在環境影響等相關法制層面上,又如何以前揭五大自然法則,完善其不足?
(此部分,可參劉翠溶著,環境承載力之探測一文;本文二稿於2004年4月21日於清華大學永續發展與能源研究演講系列演講)。
3.其他可能面向。

(七)承認私有財產權下之反向適當滋養

在守一、洦汘、多元、弦道及因果等五種自然法則下,所謂承認私有財產權下之反向適當滋養,乃指以「統一、平等、平衡、調節、尊重包容多元及滿足多元」等六原則,去處理「因居住政策及行為而被影響的人與人、當代與下一世代之間,利益與負擔是如何分配之問題」時(即分配正義及代際正義),人須反向以適當的量及質,去滋養地球自然環境,而非純由地球自然環境滋養萬物。

故其可能有下列面向:
1.人該如何在法制上或個案上,反向適當滋養?其程序上或實質上,又該如何?
2.目前,在居住政策及行為之實務上,有那些做法、措施或法制,是反向適當滋養之範疇或屬其他尚未發現之多元涵養的範疇?即反向適當滋養之適用範圍,在居住政策及行為上,該如何界定?
3.其他可能面向。

(八)居住正義下之空間正義涵義

在守一、洦汘、多元、弦道及因果等五種自然法則下,所謂居住正義之空間正義涵義,乃指以「統一、平等、平衡、調節、尊重包容多元及滿足多元」等六原則,去處理「因居住政策及行為而被影響的人與人、當代與下一世代之間,利益與負擔是如何分配之問題」時(即分配正義及代際正義),須以空間正義衡量之。、

故其可能有下列面向:
1.如何健全住房保障?
在百度對於空間正義及其在居住方面之描述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A9%BA%E9%97%B4%E6%AD%A3%E4%B9%89
下,所謂空間正義,即在城鄉區域發展中,追求資源分配效率之上要照顧不同的群體的利益,尊重區域內每一位居民的利,創造人人可享的基本保障和公共服務,提供均等自由的發展機會。

其在居住部分,乃在於健全住房保障面向。而所謂健全住房保障,乃建立一套可以針對不同人群的住房保障體系,統籌考慮各類城鄉居民的住房需求。

一方面,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範圍和保障水平,多種途徑改善困難群體的住房條件。另一方面,統籌城鄉,促進城鄉住房政策的銜接。

2.社會住宅之地點如何選擇?須考量那些因素?
又如何均衡發展?

在黃麗玲、張金鶚、華昌宜、江瑞祥、朱芳妮、陳亭伊、周延等共同發表之「落實臺灣居住正義之政策工具研究與運用」一文中,「空間正義」著重於每一地區的居住成本、收入水準不同,故不論是都市、鄉村地區,國家採取的措施,必須確保某一地區居住成本為當地居民所能負擔,且不威脅其生活基本需求的獲得與滿足,不能因為地區不同,而有

故以「空間正義」思考居住正義,具體案例如新建型社會住宅的空間位置選擇,會因為距離市中心的遠近,而必須在或社會弱勢者入住後的「生活居住成本」(包含日常生活必要支出等生活成本、房屋租金等居住成本),以及通勤成本與薪資福利損失」(包含可實際衡量的通勤費用、屬於通勤時間成本之一的工資損失、公共服務福利損失)兩大成本類型間進行取捨(trade-off)。

應用於臺灣案例上,除了臺北首都圈社會住宅選址上應有如上之取捨考量外;「區域發展失衡」導致「不同區域」之居住不公平現象,亦是「空間正義」關注重點,如北部與南部之落差,導致居住落差嚴重,南部空屋很多,業界面臨到不景氣,且南部就業機會相對不足,導致人口移動到北部,造成北部人數大增,社會住宅需求再擴大,形成惡性循環,而此涉議題不僅是居住正義,更是區域均衡發展等議題。

3.其他可能面向:例如都市更新下之空間正義;空間正義、分配正義與之交錯等。

(九)適足住房權之尊重、落實及實現及其他多元涵義

此居住正義之多元涵義,並非如同參與正義等其他多元涵義一樣,係在進行分配正義及代際正義時,才一起參與並作用。

而是得單獨用來檢視各國居住政策及行為,有無達到居住正義之一個量測基準或工具,或者說,尊重、落實及實現適足住房權及其?涵,與是否達到真正的居住正義,在某限制條件下,會劃上等號。

但本文,則認為其雖得單獨用來檢視,但仍欠缺前述部分多元涵義,並非是完整、全面及理想的,故仍僅將其列為本文居住正義多元涵義之一。

至於前開12項多元涵義外,應該尚有其他多元涵義,有賴發現及補充,使居住正義之內涵,更加完善。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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