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刑法一百條」: 民進黨與威權時期國民黨一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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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廖元豪教授

猶記 1991年的「獨臺會事件」,讓人民驚覺當時的刑法一百條「內亂罪」,會成為政府箝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工具。已故的林山田教授等人發起「廢除刑法一百條」運動,並成立「一聯盟」。筆者當年也躬逢其盛,參與了街頭遊行,並在臺北車站靜坐。最後雖然沒有廢除刑法一百條,但至少將內亂罪條文作了修正,讓政府不再能輕易以國家安全為名,鎮壓單純的政治言論。

然而,我們今日卻看到當年參與「廢除刑法一百條」運動,倡議政治言論自由的民進黨,藉由國家安全之名,修改兩岸條例,想要讓惡法再現。今昔對比,實在令人不勝感慨。

當年的刑法一百條(內亂罪)有什麼問題呢?它的規定是這樣的: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這個條文沒有定義「著手實行」的具體樣態。所以,只要你心存惡念(如:意圖竊據國土),而做出任何言行(包括組讀書會、演講、教學),都會觸犯內亂罪。而當時的民主前輩們之所以要廢除刑法一百條,就是認為單純的政治宣傳,不該入罪。民主國家容許任何和平倡議的言論—包括改變國號、國土,抨擊憲法體制。正因如此,立法院修正了內亂罪規定,加上「以強暴或脅迫」的要件。從此以後,只要是和平宣傳、倡議、講學、,不管多麼「反政府」,都不會構成內亂罪。人民不僅有言論自由,更有著以和平方式倡議政策、改變體制的權利。

然而,最近民進黨團在立法院提出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正草案,禁止臺灣人為中共作政治宣傳。所謂中共組織,條文定義包山包海,甚至「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或其代理人」都算在內。請問,哪些機構是會「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如果沒有明確標準,這不是很容易讓參與兩岸活動的人民踩地雷嗎?

更嚴重的是,任何人若與前述機構團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之政治宣傳」也要被處罰。這甚至比當年刑法一百條的「著手實行」還要糟糕。因為單純的「宣傳」,而沒有其他「行動」,就可以被入罪。再與現行的刑法一百條相比,內亂罪連「顛覆政府」都要「強暴脅迫」才處罰;但抽象的「危害國家安全」卻只要有「宣傳」就要坐牢!在綠營人士現在成天指控別人「親中」「賣臺」的氛圍下,只要說說「討厭民進黨」的話語,或是為中共辯護一下,說不定就被判定是「為匪宣傳」!多可怕!這是當初的民主運動者,所期待的臺灣嗎?

說實在,民進黨每到選舉,冒出來的恐中言論,與解嚴前(威權時期)的國民黨論述如出一轍:「共匪不僅有武力威脅,而且無所不用其極滲透臺灣,毒化我們的心靈。要捍衛臺灣的民主憲政,就一定要限制言論結社自由,把那些親共媚共的島內野心人士或助紂為虐者,通通抓起來。凡是以『自由民主』為名,要求政府開放黨禁報禁或兩岸交流者,都是我們的敵人。永遠支持蔣總統與中華民國的中國國民黨,才是唯一正途。」

國民黨用這套論述,實施的統治叫做「威權」;那民進黨把「蔣總統」換成「蔡總統」,將「中國國民黨」換成「民進黨」,難道就是民主憲政嗎?香港同胞們期待臺灣能維持自己的民主自由體制,難道是要這種體制嗎?




作者簡介

現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台北市政府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委員、移民移住修法聯盟顧問
學歷: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院法學博士(S.J.D., 2003)、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院法學碩士(LL.M., 200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肄業(1998-)、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碩士(1995)、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1993)
經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2003-2004)、世新大學、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1998-2000)、月旦法學雜誌副總編輯(1999)、行政院經建會亞太營運協調服務中心副研究員(1997-1998)
學術專長:憲法、行政法、、美國公法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 (元豪的憲法夢想論壇:法律是顛覆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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