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使用電子發票,可否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嗎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18年)
友善列印、收藏

開立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時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如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於事實發生時,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該分局指出,近日有李小姐來電,其公司是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為何無法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經向李小姐確認結果是該公司開立退回折讓單之事實發生日為上個月,致無法登錄於平台。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後,如有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如經查獲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具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者,除追繳營業稅款,將視情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取得及保存憑證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未依規定記載處罰。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https://www.ntbc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11/8793682373519264672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