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怎麼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可按下列三種情形處理:
一、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立即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二、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依開立銷售金額報繳營業稅。
三、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呼籲,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應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違章受罰。
附: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82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251/6785376198591731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