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790】「婚姻定義」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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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疑義1790】「定義」公投?
 (筆者聲明:新聞事件,或充滿著各種之政治算計、個人利益的考量及利益團體之介入,但新聞事件中事物本質【含事實之認定、取捨與肇證責任之分配等】及法律依據的探索,仍有賴大家一起努力,以企細辨曲折,供為政者及大眾參考,減少社會成本及公器的浪費)
【新聞】
公投門檻大幅降低,下一代幸福聯盟家長代表曾獻瑩表示,「婚姻家庭、全民公投」原本就是反同婚團體的主張,因此他們樂見下修門檻,好讓全民決定這個立法院無法處理的問題。曾獻瑩說,聯盟將發起「婚姻定義」公投,希望在明年底地方選舉時一併公投。
曾獻瑩說,在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公投法後,公投門檻降低,人民意志有比較好的平台可以表達,聯盟非常樂見,因此聯盟要在這個平台,讓人民對婚姻定義做充分表達,所以將發起「婚姻定義」公投。
曾獻瑩說,大家形容同婚議題是二列火車對撞,且代議政治不能解決,少數委員就能主導議案,如果這個問題繼續放在立院,只會讓少數政治人物收割選票,操作,不如藉由這次公投法的修正,讓全民來決定。
曾獻瑩並說,由於公投法剛剛完成修正,先撇開電子連署系統等相關辦法的建立不談,六個月的,結束大概是明年上半年,如果連署成功,公投大約就是在下半年舉行,年底剛好有地方選舉,一起辦,可以節省許多經費。
至於之前大解釋,限制同婚違憲。曾獻瑩認為,這與「婚姻定義」公投並不衝突,因為大法官解釋也同時表示,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屬於立法形成範圍,因此「婚姻定義」公投只是讓全民就立法形成的空間,做立法原則決定,這樣才能去討論如何保障者的權益問題。
曾獻瑩也說,依據目前諸多民調顯示,仍有過半的民眾反對同婚,如果以六成投票率來計算,應該有機會突破479萬公投有效門檻。不過曾獻瑩也說,由於這次公投法修正,將18歲至20歲這個年齡層納入,這個年齡層還需要多做溝通。
 (聯合晚報2017年12月13日報導: 反同婚團體 發起「婚姻定義」 公投)
【疑義】
一、釋字第748號解釋中,所謂「立法形成之範圍」
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之解釋文係謂「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是所謂「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仍須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即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及「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下,為之。

換言之,不論是修民法或另立專法,其法條內容均不得違反前揭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原則。

二、本案案之主文及理由書,仍須在前揭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原則下為之,以徒費社會成本

按從公民投票法第31條:「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有關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 (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之規定觀之。

除法律另有禁止公民投票之規定外,有關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非不得依公民投票法第9條:「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直轄市、縣 (市) 、鄉(鎮、市、區) 別裝訂成冊。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以下之規定,發起公民投票。

惟此公民投票結果(例如仍限於一男一女),如違反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或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原則,立法院縱依公民投票法第31條第1款之規定及該公民投票結果,訂定相關法律條款;該等條款,也會再被宣布違憲,應無必要浪費社會成本,為此公投。

故本案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再依公民投票法第9條以下之規定,發起公民投票時,其主文及理由書,仍須在前揭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原則下為之,以免徒費社會成本。

三、釋字第748號解釋中的婚姻自由及平等原則,乃屬憲法第22條及第7條;就此二條提出憲法修正案,恐使大多數人疑義不少

又從公民投票法第31條:「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 (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之規定觀之。

除法律另有禁止公民投票之規定外,有關憲法修正案,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固得依公民投票法第9條以下之規定,發起公民投票。

惟釋字第748號解釋中的婚姻自由及平等原則,乃屬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及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此二條提出憲法修正案,恐使大多數人疑義不少。

另外,所謂憲法修正案,尚不及大法官會議解釋,以免違反及逾公民投票法第31條第4款之文義,併予敘明。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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