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歲以下兒童,不可獨自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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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葉雪鵬

前些日子新聞報導,家在臺北市松山區的一名王姓 5 歲女童,由於家貧,父母白天都須外出工作,賺些小錢來維持家庭生活,不得已只好將小女孩留在家中,由 76 歲的老祖母來照顧。

這一天夫婦倆又需外出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照常將小女孩留在家中與阿嬤作伴。這樣的安排本來應當無事,怎知到了中午時分,老阿嬤忽然腹痛如絞,忍不住疼痛,要到鄰近的診所看醫生,同小女孩說好要她乖乖待在家,阿嬤看完病馬上回來!小女孩滿口答應,阿嬤這才放心看病去。

小女孩平時好動慣了,要她端坐著不動怎有可能?只見她把紙箱裡的玩具搬來搬去,結果還是覺得無聊,猛抬頭看到茶几上的電話,便把興趣移轉到電話上去,拿起聽筒就學大人樣子亂撥電話,她隨便按個號碼,竟按到了 113 的電話,這號碼正是內政部為保護婦幼所設置的有人值班專線電話,輪值人員聽到有人撥這電話,連忙接聽,對方已把電話掛斷。值班人員機警,馬上根據電話顯示的來電號碼撥回去。這回小女孩卻當起大人來,拿起聽筒有條不紊地答覆電話那頭的阿姨:告訴她爸爸媽媽以及阿嬤都不在家。家中只有她一人。阿姨問她今年幾歲?她回答說自己 5 歲。她還反問這位阿姨,你怎麼會知道我家的電話號碼?

這位打電話的是一位內政部家暴中心保護婦幼專線的志工,當她從電話中發現有未滿6歲的兒童被獨自留在家中,基於職責便將實際情形向上級官員報告,上級立即派員前往訪視,王老爸面對女兒惹來的麻煩,因為都是事實,也就無話可說。只是那位訪視的先生臨走時說了一句話:「你將5歲的小女孩單獨留在家中,已經觸犯了法律,依法最低要科處新臺幣三千元,最高可以科處一萬五千元的罰鍰。」王老爸一聽最少要罰3,000元,便伸出舌頭吐了吐說,我和老婆兩個人很努力地做回收,有時一天也賺不到100元,哪有閒錢來繳罰款?這位訪視的先生聽到王老爸在訴苦,也只好陪著嘆口大氣說:這是法律規定的,我也沒有辦法!不過我會把你的處境,向上級報告,由上級作出決定。這位主管機關派出訪視的先生說得並沒有錯,因為法律規定的事項不是一位基層人員可以任意更改的。

至於他所說的不可將未滿6歲的兒童獨自留在家中的法條,規定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這法原分為《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兩種,由於兩法內容很多是重複的,乃將兩法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並於民國92年5月28日公告施行,100年11月30日再更名為現行法名稱。其中第51條規定:「父母、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這法條的立法意旨是在保護兒童,因為這年齡層的兒童,正處於似懂非懂的時期,一覺醒來,看不到有親人在身旁,便會心慌意亂,不顧危險,四處找尋親人。如果家在高樓,小孩一腳跨出窗外或進入陽台,有可能就此天人永隔,衍生不能彌補的家庭悲劇!這種情事,幾乎每年都有發生。法律為避免類此悲劇一再上演,才有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出現第51條保護兒童安全的法條。目的是在喚醒家中成年成員不要漠視小孩的居家安全,留置未滿6歲小孩單獨在家的父母、或其他實際照顧小孩的人,違反此一規定者,依同法第99條的規定,要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王老爸是小女孩的父親,小女孩那天獨自留在家中也是不爭的事實,主管機關根據此種事實科處法律所定的罰鍰,當事人應該無話可說!至於家境貧窮,無法繳清所科罰鍰,那是未來可不可以的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另外這法第10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違反第51條的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使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知道今後應如何照顧幼童,避免有不教而罰的情形發生。主管機關所定的接受親職教育期日,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可以申請延期。如有置之不理情形,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主管機關應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直至其參加為止。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99條處以罰鍰。王老爸家貧無錢繳納罰鍰,應努力參加親職教育的輔導,使自己成為績優生,再來申請免除罰鍰,不失為一種好方法!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06年8月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部立場。




作者簡介

葉雪鵬檢察官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法務部網址 http://www.moj.gov.tw/(本文轉載自法務部網站,感謝法務部及葉雪鵬先生同意轉載,推廣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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