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內政部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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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令 交路字第10350099701號
內政部 令 台內警字第1030872081號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部長 葉匡時
部長 陳威仁


 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附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三條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資料來源:交通部、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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