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績怎麼打?

張貼於 行政法專欄, 方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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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方承志

每到年終考績大家都拼命找績效,那是為考績法最基本的規定為:考績法施行細則對於考列甲等一般積極要件中規定→第4條第1項第2款第(六)目:「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第(七)目:「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一百二十小時,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但參加之課程實施成績評量者,須成績及格,始得採計學習時數。」,而消極要件只要沒有不得列考績甲等之規定要件即可,而在每年填寫的公務員考績表中只要具有一目要件及可以列為甲等,而備註欄位中的重大優劣事蹟,基本上只是誇大聊具一格,給長官作為造假符合甲等要件之用。這個從考績表中對於「工作」、「操性」、「學識」及「才能」四大項評分內容來看,都是抽象及主觀表象評分,沒有任何需要具體事蹟來做為評分基礎,當然這樣做會有很大評分的困難,因為沒有具體事蹟分數很難打得很高。

從上列二目規定來看公務員考績的浮濫,在本質上完全與專業及教育訓練無關,因為第(七)目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指的居然可以是網路上課的單純上課時數,或是可以重複測驗的網路上課成績,而且在實際比例上比實際到訓練單位上課還多,這樣的居然稱之為「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真是糟塌了這規定意義的「學用合一」的考核,用教育訓練的成果來使用,這樣可能有具體事蹟嗎?這樣真的能因應瞬息萬變民眾的要求嗎?如果這樣就是具備考列甲等的基本要件,那所有公務員多去受訓就考列甲等了,但實際(務)上又不完全如此打考績,只是做為一個給予甲等考績的藉口之一,讓有空的公務員多一個上課打好甲等考績的機換而已吧!

基本上個人覺得考試院不應該把每年列為甲等考績設限比例,而是加強甲等條件具體事蹟的設限考核,這樣所有公務員才不會靠長官或前人庇蔭,或是直接以甲等考績向下打等第,應該把這個甲等等地的標準調為乙等比例,再以考績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向上,以重大及優良具體事蹟來表列甲等等地,這樣對於優秀公務員才是鼓勵與公平,也減少主官管尋思枉法亂打考績一通。當然考試院可以就重大及優良具體事蹟範例,做出一般性的例示頒發給所有行政機關參考,或者要求各機關列出該機關重大及具體事蹟一覽表,以作為在電子公文覆核時,只要具體事蹟不符比例過高,就檢討相關主官管的並降調的依據,並且對於涉及(協助)偽造文書或貪瀆犯罪者而考列考績甲等者並直接移送法辦,這樣國家才能建立一個公平考績及舉才依據的公平競爭制度,而不是在現在只要有第(六)目就可列考績甲等的一般要件,在評分內容主觀要件下這根本是不切實際,甚至以法令作為掩飾考績不公及,這實在是在公務及廉政上非常要不得的大事,也希望我們的考試院、各機關首長及主管,在打考績時能好好的為國舉才,不要再因人設考績了,而且這樣也不用傷腦筋甲等打不倒比例,主官管還會受到督導不力的行政處分,這種公務員考績不用修法就可以改革,為什麼不好好加以考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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