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問題解析】如何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實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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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鍾昌賜

壹、引言

一、查政府(以下簡稱本法)第一條已明確律定立法宗旨與目的,且其主要目標為(一)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二)提昇採購效率,配合政府施政及發展需要。(三)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四)引入外國優良措施,改善現有制度之缺失,創新政府採購作業。(五)落實分層負責、權責分明之採購行政。

二、為提升採購效率,省去重複性之資格審查作業,降低廠商備標費用,對於經常性採購、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廠商備標需高額費用、廠商資格條件複雜或研究發展事項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得採選擇性招標辦理,亦即得依公告方式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再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參與投標。

註:經常性採購期間之認定,得以會計年度為之;相同標的於一年中辦理二次,尚可視為經常性採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88)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六0三六號】。

貳、問題

一、機關應如何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二、常見問題及應注意事項為何?

參、解析說明

一、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選擇性招標可區分為2種,一種係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的方式,在一定效期內,並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另一種為個案選擇性招標。前者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可參與機關之同標的或同性質之採購標案不只1次,後者則僅能就個案採購投標。

三、機關如想採行上開招標方式,則應符合本法第二十條各款要件方得辦理;然為提升採購效率,當得採預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但仍注意採購法令及主管機關訂頒限制規定;如
(一)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為確保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其資格條件在其效期內均保有與原招標公告條件相符,應依本法第20條明定其名單有效期逾1年者,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並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未逾3年,且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間內,得免逐年公告,但仍應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對於有效期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者,得限期請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說明者,應將其自合格名單中刪除。另為廣拓商源及符合採購公開、公平及法令規定,應隨時接受廠商申請審查,並定期更新。

(二)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第二項】。

已建立合格廠商之後採購,援前說明及增加競爭機制,未列入名單之廠商,於截止投標後,仍可遞件提出申請。但對於特定招標時,如有妨礙招標作業,未能及時審查者,機關得不納入該特定招標之邀標,但仍應受理及審查其資格文件,於完成審查後,納入名單參與以後之招標。

(三)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第三項】。

指應有六家以上廠商遞送資格文件,機關方得辦理審查,有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方得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工程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88)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二四O號】。如無法建立6家以上者,則應改採公開招標或個案之選擇性招標配合長期、複數決標方式或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四)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第四項】。

所稱平等受邀應符合公平之原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同條第2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4種方式之一辦理,例如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

(五)上開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於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其每次邀請名單內廠商投標之標的性質並應相似,且採購金額亦應相當,不得漫無限制。各次採購金額得以該次金額認定之。

(六)機關採行預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或個案辦理之選擇性招標,於刊登政府採購公告其所適用之法條尚有差異,其公告應刊載事項,前者應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後者依同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

(七)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廠商資格為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者,因家數眾多,其合格廠商名單之維護,已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故不得採行選擇性招標。

(八)研究發展案件,亦得採選擇性招標方式,事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供為日後邀請投標之據【工程會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89)工程企字第八九○○九八四四號】。

(九)辦理旨揭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資格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其等標期,除招標期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十日;巨額之採購:十四日。

(十)有關資格標或資格審查廠商家數限制應依下列規定據以辦理;
1.為特定個案辦理之資格標:無家數限制。僅一家廠商提出資格文件亦得開標。
2.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無家數限制。僅一家廠商提出資格文件亦得辦理。
3.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查:有。須六家以上廠商提出資格文件方得辦理。資格合格廠商未達六家時,不得建立名單。

(十一)為免建立合格廠商之後續採購邀商,其等標期限之訂定,衍生作業困擾或廠商備標不及等情事,影響採購效率;各機關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內載明,另等標期限則應參酌第二條第二項並視依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合理訂定。

四、常見問題及應注意事項:

(一)態樣1:
1.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者,惟於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誤以同條文第一款「經常性採購」之要件刊登,且在截止收件日未有六家以上廠商遞送資格審查文件,但機關仍賡續辦理資格審查,並於資格審查後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該合格廠商名單是否有效?
主管機關以工程企字第10000264720號函示:因有違「經常性採購」應有六家以上廠商遞送資格審查文件及有六家以上合格廠商,方得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規定,故原建立合格廠商自始無效。
2.承上,機關如發現作業錯誤力求補正,重新辦理公告稿修正改以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要件刊載,原已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是否仍屬有效?
主管機關函示按前1.所述,機關既已以錯誤條款刊登公告,並據以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即使再將原公告稿之錯誤次修正為正確款次,該名單亦不因此改變為有效。

(二)態様2:
1.機關於辦理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公告一併公開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後續採購,已逾原公告之採購總額,如何辦理?逾原公告之採購總額部分需求,如何處理?
主管機關以工程企傳字第099000983號函示:逾原公告採購額部分,勿再辦理邀標;逾原公告採購總額之部分,應重新辦理資格審查公告。
2.若已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效期為三年,該效期未屆而採購總額已用罄,機關依上開函示重新辦理資格審查公告,其原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是否仍屬有效?
主管機關同前函示:原資格合格廠商仍應重新依公告之資格條件遞送資格文件,經機關重新審查後,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屬有效。
3.接續,原已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如未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9條第1項第5款「收受資格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遞送資格審查文件,機關可否逕依原建立合格廠商名單重新予以認定建立?
主管機關函示:原已建立之合格廠商,既然未依規定遞送資格審查文件,機關不得將其列為新案合格廠商名單。但機關仍應注意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機關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

(三)態樣3:
1.預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後續採購,原建立合格廠商,遭原機關依本法103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機關應有何作為;
原案之後續採購,前所建立之合格廠商確已涉有本法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情事者,機關當應立即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3項規定,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之由,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另如刊登公告係因他案衍生,由其他政府機關所為,故機關於辦理後續採購邀標時,即應上網查證合格廠是否涉有本法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情事;如發現確屬停權廠商者,應立即依前述法條辦理。

肆、機關辦理類案應注意事項:

一、機關以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屬分批辦理者,適用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屬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分別辦理者,依個別採購之金額認定之。
工程會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88)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六O三號

二、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其拆封審查,無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之適用。
工程會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 (88)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四四六號

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每次邀請名單內廠商投標之標的,除須符合原先辦理資格審查公告所登載之「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外,各次採購標的之性質應相同或相似,且採購金額亦應相當,不得漫無限制。
工程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89)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二四二二號




作者簡介

鍾昌賜
佛光大學管理碩士
曾任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採購稽核委員兼執行秘書
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採購法專業人員訓練合格師資,曾受聘在東海大學、文化大學、中華大學、清雲大學、國防 大學、中油公司、台北市公務人員訓練中心擔任政府採購法、採購錯誤態樣、採購實務 等課程之講座
連絡電話: 0937-963-999
mail: doris565@ms16.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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