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修正「服飾標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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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經商字第10302401700號

主旨:
修正「服飾標示基準」,除第五點自公告後二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告後一年施行。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修正「服飾標示基準」。

部長 張家祝

服飾標示基準

一、為促進服飾之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障,特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基準,明定服飾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但外銷商品得依輸入國規定標示之。

二、本基準所稱服飾係指由織品、羽絨或皮革(天然、人造)所製成之產品,穿著或使用於人體任何部位之衣物。
(一)其適用種類如下:
1、上身類:襯衫、西裝、外套、夾克、毛衣、背心、上衣。
2、下身類:褲、裙、褲裙。
3、長衣類:洋裝、大衣、風衣、長袍、禮服、連身褲裝。
4、泳裝類。
5、內著類。
6、浴袍、睡衣類、晨褸類。
7、襪類。
8、配件類:手帕、口罩、眼罩、領帶、圍巾、手套、袖套、帽類。
(二)不適用種類:
1、戲劇服類。
2、自行訂製服裝。
3、鞋類。
4、傘類。
5、腰類。
6、袋(包)類。
7、護腕、護膝類。

三、應行之標示事項: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纖維或羽絨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

四、纖維或羽絨成分標示之規定:
(一)天然、人造纖維或羽絨含量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標示其纖維或羽絨名稱及重量百分比。其重量低於百分之五以下者,應標示「其他纖維」,惟羽絨含量低於百分之五者,得不標示。但該纖維或羽絨足以影響洗燙條件或為顯示產品特性時,仍應標明其纖維或羽絨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二)纖維或羽絨名稱應以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之,必要時得輔標法定英文學名。(詳如附表)
(三)成套或成組之服飾,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或羽絨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四)由羊毛纖維製成之服飾,其纖維含量不少於百分之九十五者,可標示「純」。含有羽絨之服飾不得標示「純」或「百分之百」羽絨。
(五)副料(如領片、袖口、腰頭或標籤等)可不標示;裝飾物(如?花或貼布?等)面積小於百分之十五或重量少於百分之五可不標示。
(六)纖維成分分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標示百分之百者無許可差。
(七)服飾若使用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時應標示「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之字樣及其重量百分比。
(八)服飾含有裡布、填充物、毛絨、羽絨等時,應分別標明表布、裡布、填充物、毛絨、羽絨等之纖維或羽絨名稱及其成分重量百分比。標示羽絨時,其成分重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百分之五以內。

五、洗燙處理標示(洗標)之規定:
(一)洗燙處理標示(洗標)應包含手洗或機械洗、紡織品專業維護、漂白、乾燥、熨燙及壓燙之圖案。
(二)洗滌處理方式分水洗(含手洗或機械洗)及紡織品專業維護(含專業乾洗及專業濕洗)兩種,若上開兩種方式均可使用者,應兩種同時標示,若兩種均不可使用者,應標示「不可水洗、不可專業維護」,或以適當圖案表示之。若其中一種不可使用時,則應明確標示之。
(三)乾燥處理方式包含翻滾烘乾、自然乾燥二種,經測試商品後得選擇其中一種或兩種均標示之。
(四)洗標內容應以圖案為主,得輔以必要文字說明,以補充說明圖案所無法完全表達之洗燙處理方式。
(五)成套或成組搭配之服飾,可分開銷售或須用不同方式洗滌時,應分別於每件商品上標明洗燙處理方式。
(六)本基準所使用之洗標圖案及其所代表意義如下(略,見附)。

六、標示方法如下:
(一)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應行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附掛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之。
(二)第三點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應行標示事項,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其位置應明顯易見。其為包裝商品時,並應於外包裝上標明之。但下列服飾得以附掛、說明書、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標示之:
1、嬰兒衣物。
2、泳裝類。
3、內著類(胸罩除外)。
4、配件類。
5、兩面穿著且無口袋之衣物。
6、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商品。
(三)襪類商品每雙本體上如無附縫標籤者,應於最小販售單位(相同產品)上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示第三點應行標示事項,且本體上不得以貼標方式為之。
(四)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公告規定辦理。
(五)本商品之標示,其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七、本基準除第五點自公告後二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告後一年施行。

附表:
常用天然與人造纖維及羽絨種類法定學名或慣用名稱中英文對照表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0052/ch04/type1/gov31/num1/OEg.pdf

資料來源: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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