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制度與董事之利益迴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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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簡榮宗律師

文/羅雅蘭專員、簡榮宗律師

參、公司治理之法律規範 【1】與執行現況

一、現行之法律規範

(一)公司法

公司法係公司治理之規範主軸,有關股東會 【2】、董事會 【3】及監察人 【4】之公司法制有如政治上三權分立體制,期藉由彼此間相互制衡,以達到公司治理之目的。

(二)證券交易法

凡公開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之管理與監督悉依證交法之規定,證交法未規定者始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2006年1月總統公布之證交法修正條文中,引進獨立董事制度 【5】、審計委員會制度 【6】並強化董事會職能、結構與運作。另除證交法外,證券主管機關依據證交法授權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相關規範亦為公司治理之重要內涵,例如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等。

(三)上市、上櫃相關規章 【7】

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訂之上市上櫃相關規章,併同公司法、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之相關規範,均可協助並引導上市上櫃公司建立、執行與落實公司治理制度。另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並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爰公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8】及相關參考範例。

二、公司治理之執行狀況

(一)我國公司治理之主要問題如下:
1.公司決策機制閉或鎖董事會組織不健全,例如:家族企業公司
股權集中、董監事功能不彰等因素,造成公司決策受到董事長或少數人操縱。
2.監察人未發揮監察功能。
3.內部控制制度不嚴謹。
4.內部稽核制度未確實執行。
5.財務資訊不透明,例如:關係人借款及交易(如大陸或第三地
投資往往以關係人借款,再以關係人個人名義投資大陸或第三 地),或公司財務報表不實等。
6.財務槓桿過高,例如:交叉持股、炒作股票及等。
7.會計師等專家未發揮功能。
8.其他問題,例如:員工分紅入股、併購、投資人保護、公營事業管理、金融服務業及特定行業管理等。

(二)針對上述問題公司治理制度之主要方向 【9】:

1、強化董事會職能:
董事會成員應本著忠誠、謹慎及高度注意的態度以公司利益為前提,對於評估公司經營策略、風險管理、年度預算、業務績效及監督主要資本支出、併購與投資處分等重大事項須善盡職責,同時應確保公司會計系統和財務報告之適正性,並避免有董事會成員損及公司之行為或與股東間發生之情事。
又董事會應審慎選任、監督經營階層,對公司事務進行客觀判斷,以及遴選適任之內部稽核主管,確保內部控制之有效性,俾防範弊端。公開發行公司得依章程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要求設置獨立董事,而獨立董事對於董事會決議事項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2、發揮監察人(審計委員會)功能:
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命令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應適時行使監察權,並本於公平、透明、權責分明之理念,促使監察人(審計委員會)制度之運作更為順暢。
監察人(審計委員會)除確實監督公司之財務業務事項外,必要時得委託專業會計師、律師代表審核相關事務。另為公司於申請上市或上櫃時對於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出具之相關承諾事項,監察人(審計委員會)宜督促公司確實補正改善,以免日後損及股東權益。
又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應確實查閱內部稽核報告,追蹤公司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之執行情形,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內部稽核報告予獨立董事。遇有危害公司之狀況,監察人(審計委員會)倘能適時主動告知主管機關及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將有助先期防範或遏止弊端。

3、重視股東及之權利:
公司應公平對待大小股東,鼓勵其踴躍出席股東會,積極參與董監事之選舉或公司章程等之增修事宜,公司亦應給予股東適當、充分發問或提案之機會,以達成制衡之效,同時股東應有即時、經常取得公司資訊及分享利潤的權利。
此外公司治理尤須重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在創造財富、工作及維持財務健全上與之積極合作,如有利害關係人為公司挹注資金之情形,公司務必依法相對履行債務人之責任,以避免公司產生財務危機。

4、資訊揭露透明化: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條明定提升資訊揭露透明度乃公司治理之原則之一,公司應建立發言人制度並妥善利用公開資訊系統,使股東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瞭解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以及實施公司治理之情形。另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七條著重於財務資訊之揭露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而財務資訊的傳遞往往可以顯現出公司治理的成果與效益。

5、內部控制暨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與落實:
為健全公司經營,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公司應建立完備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有效執行。監察人(審計委員會)除應依相關規定查閱、追蹤內控與內稽之執行情形外,上市上櫃公司尚應確實辦理自行評估作業,董事會及管理階層亦應每年檢討各單位自行查核結果及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作成內部控制聲明書按期陳報主管機關。

6、慎選優良之會計師及律師:
專業且負責之會計師於定期對公司財務及內部控制之查核過程中,較能適時發現、揭露異常或缺失事項,並能提出具體改善或防弊意見,或將因此突破公司治理之盲點,藉以增進公司治理之興利與防弊功能。
良好且有經驗的律師則可以提供適當的法律諮詢服務,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提昇其基本的法律素養,避免公司或相關人員觸犯法令,使公司治理在法律架構及法定程序下從容運作;一旦董事會、監察人與股東會有違法衝突情事,適當的法律措施亦能使公司治理得以靈活發揮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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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證交所公司治理簡介http://www.twse.com.tw/ch/listed/governance/cg_01.php瀏覽日期102/8/30
2  公司法第170-191條。
3  公司法第202條、第218-1條。
4  公司法第218條、第218-2條。
5  證券交易法第14-3條、第14-1條、第36-1條。
6  證券交易法第14-4條。
7 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8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102 / 03/ 11 修正。
9 台灣證交所公司治理簡介http://www.twse.com.tw/ch/listed/governance/cg_01.php瀏覽日期102/8/30




作者簡介

簡榮宗 律師

台灣大學EMBA / 北京大學EMBA 研究

瀛睿律師事務所/群策整合顧問公司 執行
瀛和律師機構兩岸事務中心(有四十個各地律所)執行長
前永豐金融控股集團法務長暨永豐銀行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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