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622】從「民進黨文宣照侵隱私」,看到「人權在我國,還是一條漫漫長路」

張貼於 新聞疑義, 侵權行為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日前民進黨的文宣廣告中出現一位製作柿餅的婦人,但是民進黨將這張照片做為選舉文宣並沒有得到她的同意,造成不滿。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競選辦公室今天(26號)表示,他們是間接受害者,但還是願意向這位婦人登門致歉。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競選辦公室發言人徐佳青表示,7月底製作文宣時,競選團隊以兩千三百元向圖庫公司購買照片的使用權,並請圖庫公司轉告這位婦人,希望取得當事人同意,不過圖庫公司本月12號才告知當事人不同意,因此民進黨認為他們間接受害,願意對這位婦人道歉。徐佳青:『不過儘管是這樣,我們都願意概括承受,跟這位進入圖像的柿餅婦人表示最大的致意。那我們也願意親自來登門表達我們對這樣子一個處理不周的地方,進一步跟她做後續的處理。』蔡英文競選辦公室表示,印有這張照片的文宣已經為此全數回收,也沒有再印製或散發,已經改版(中廣100年12月26日報導:文宣照未得婦同意 蔡陣營願登門致歉)。

選戰倒數19天,國民黨馬吳全國競選總部今天(26日)公布最新一支,批評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日前跑台3線行程時所發的文宣中,未經許可就使用一名新竹柿農劉珍珠的照片,應該為此鄭重道歉。選戰倒數計時,國民黨馬吳全國競選總部今天(26日)再公布一支競選廣告「珍珠篇」,內容為新竹一名被大家稱為「二姐」的柿農劉○珠,她的照片未經本人同意,就被登在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的文宣上。劉○珠表示,民進黨打的「2元柿」嚴害柿農,刊登她的照片更讓朋友誤以為她替這種政黨背書,令她難以解釋。馬吳競選總部發言人朱康震說,劉○珠事後打去民進黨表達意見,沒想到一次被掛電話,另一次被民進黨質疑是假柿農或國民黨黨工,讓她覺得不可思議。朱康震批評,民進黨的心中顯然沒有百姓,只有藍綠。他說:『(原音)可見得民進黨朋友心中根本沒有小老百姓,沒有柿農,心裡只想政治,只想到藍綠。一個柿農打電話給你,你就馬上懷疑他是國民黨黨工,完全不聽他說明解釋,重點是你們冒用、盜用,未經許可用人家的照片,我們要對民進黨呼籲,要對所有柿農鄭重道歉。』朱康震表示,因為民進黨的選舉操作,使得原本在11月底就該銷售一空的柿子,到現在還有上千甚至上萬斤無人聞問,讓柿農度過最寒冷的冬天,難道這就是民進黨口口聲聲說的「照顧農民」?他們希望民進黨面對錯誤、公開向農民「真心道歉」(中央廣播100年12月26日報導:馬總部新競選影片 批民進黨冒用照片不道歉)。

【疑義】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分別為第195條、第197條定有明文。

是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於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內(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請求賠償相當(註一)之金額。其中所謂「其他人格法益」,實務上除肯認「他人居住安寧之」(註二)外,尚肯認「肖像權」屬之(註三),是倘被害人之肖像權被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本案柿農劉○珠,自得基於肖像權被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之由,依民法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另外,隱私權業經釋字第603號解釋:「維護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肯認在案,而且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是本案報導若屬實,民進黨在未經本案柿農劉○珠的同意下,就將其照片刊在文宣廣告上,顯然侵害本案柿農劉○珠之隱私權,就一個以尊重、保護及實現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二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等人權為主的政黨,從此件事看來,見微知著下,似乎讓人懷疑其縱有尊重、保護及實現人權的決心,但尊重、保護及實現人權的執行力,則有待考驗。

又從自由時報100年12月27日「教授找學生監考 還用行車紀錄器錄影」之報導:「高應大管理學院國際企業系暨研究所院長王○津因參加喜宴不能上課,找來研二生監考,為防作弊,竟以行車紀錄器全程錄影。國際企業系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投訴說,王○津平時上課常謾罵、諷刺學生,已有許多人私下串聯要罷課。投訴的研一生指出,本月廿四日因王○津不能上課,改為考試,除了請二年級學姊到場監考,還以行車紀錄器全程錄影,大家都覺得不被尊重。投訴學生說,王○津平日上課對上台報告學生動輒諷刺,學生早已不滿,這學期兩次出國沒補課,平時考試不現身,都找未具教師資格的學生監考當作是上課節數混過去,然後領鐘點費。王○津表示,由於廿四日考試當天有事,考前一週即兩度告知學生,加上之前曾經發生學生作弊的狀況,是否接受考試時錄影避免日後有爭議,當時均無人反對,因此便交由班長執行,若當時有學生說不願意接受,就不會這樣處理。王○津強調,請人監考的情況全台灣都有,如果學生提出意見,當然他會自己監考。因出國而欠學生的課,也都一定會找班長安排時間補課。他平日對學生的要求是比較嚴格、上課也不苟言笑,知道有學生不滿,未來這方面會做一些檢討。國際企業系主任邱○頌正表示,昨天已立即聯絡多名學生了解狀況,許多人都表示還好。但以行車紀錄器錄影的做法,的確是有待商榷,這部份會做檢討,未來也會要求老師不可有此行為。至於當天負責監考的學生的身分,還會再了解。教育部技職司長李○儀表示,監考生若具有教學助理(TA)的身分,較為適宜。一名不願具名的大學教授說,就學術倫理,通常是由博士生來監考研究生,研究生監考大學生。」以及中廣新聞網100年12月14日「監視器密密麻麻 顧治安?侵隱私?都是爭議」之報導:「全台的監視器裝得密密麻麻,民眾擔心像是電影「全民公敵」中描述的情況,讓自己的隱私遭到侵犯,不過,有了治安死角,民眾又恐慌生活沒有保障。而法界人士表示,在街頭裝設監視器沒有侵犯隱私,但有討論空間。各縣市政府針對設置辦法,也規範監視系統不得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同時不能任意提供他人調閱。街頭巷尾的監視器,甚至是社區和住家的監視器,確實對於緝凶和抓小偷發揮功效,許多民眾受害,沒有被監視器拍到,怒斥政府無能。不過,走來走去就被監視器對著,又會擔心沒有隱私。北高兩市近年來斥資建置的監視器,就陸續引起爭議。不過,台北市警官表示,新監視系統是要改善原有的缺點,使用上更方便。至於,有沒有侵犯隱私的問題?根據各縣市政府監視錄影系統相關設置辦法,規定不得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拍攝,同時不能任意提供他人調閱,違者主管機關可要求廢止。法界人士表示,由於是公共場所,在街頭裝設監視器沒有侵犯的問題,但有討論的空間(註四)」看來,不只是政黨、政府、機關,連教授也不懂得尊重、保護及實現隱私權,讓人覺得「人權在我國,還是一條漫漫長路」。

【解析】
註一: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人格法益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08月26日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可資參照)。
註二:最高法院92年01月23日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93年04月08日93年度台上字第706號民事判決:「修正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即規定,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包括肖像權在內。」參照。
註四:請參【新聞疑義610】在街頭裝設監視器,就沒有侵犯的問題?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784,&article_category_id=1169&job_id=179921&article_id=102961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1/12/14/%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610%e3%80%91%e5%9c%a8%e8%a1%97%e9%a0%ad%e8%a3%9d%e8%a8%ad%e7%9b%a3%e8%a6%96%e5%99%a8%ef%bc%8c%e5%b0%b1%e6%b2%92%e6%9c%89%e4%be%b5%e7%8a%af%e7%9a%84/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