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或汽車旅館附設卡拉OK提供KTV歌唱設備,是否須辦理營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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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辦理營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者,請儘速辦理,以免受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餐廳或以其他社團等方式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螢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餐廳、汽車旅館附設卡拉OK或房間提供KTV歌唱設備的營業人注意,不論有無額外收費,都需課徵娛樂稅。


該局特別指出,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稅。因此,即使餐飲業提供娛樂設備供人唱歌,雖未收取額外費用,僅用於招攬顧客促銷餐飲,因其費用實已內含於餐飲費中,仍屬應課徵娛樂稅的範圍。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如尚未辦理營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者,請儘速向該局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否則一經查獲,除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外;如有漏稅額者,尚須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之罰鍰,兩者擇一從重處罰。


民眾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地方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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