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退出聯合國對主權「占領」的影響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方承志

一、「開羅宣言」對臺灣的影響

臺灣在中國大陸外交「一個中國」政策打壓之下,在國際上不僅無法獲得應的國家人格地位,甚至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時,國號都要在外交政治下更改為社團組織,這真是讓人忿恨不恥的國際行為。而臺灣國家政治前途當中,最受爭議的就是1943年12月1日發布的「開羅宣言」,與1952年4月28日簽訂的「中日和約」的內容。「開羅宣言」在主張「一個中國」政策者,都會認為這是一份有關臺灣前途的法律文件。也就是說「開羅宣言」中所謂的「臺澎歸還中國」的口號,是與會元首間對於戰後戰敗國占領土地分配管理歸屬的決定。而所謂的「開羅宣言」具備「法律效力」的說法,則是認為這是決定「臺澎歸還中國」是土地交割的問題。其前提應該是認為1941年12月9日中國對日宣戰時,中華民國政府廢除滿清以來訂立而繼續存在的不平等條約,也就是指的「中日馬關條約」的失(無)效問題。而在中國政府取得聯合國代表權,及與日本政府正式建交後,因為中日間的(馬關)條約主體變更,而產生台灣不再為中國佔領台澎土地的結果。因為除非日本戰敗中(共)日間簽訂新條約再度割讓臺灣澎湖,否則法律上只有「條約無效」才有「歸還臺澎」的問題。而實際上「中日和約」的內容中,所謂的「放棄臺澎一切權利」,也無法直接指出是「(簽約)割讓」或「歸還(無效時)」臺澎土地給中國的答案。如果「廢除不平等條約」在法律上的意思是「(馬關)條約向後失效」而不是完全無效的話,那臺澎的土地就必需在另外的條約中「割讓」才能再度歸屬於中華民國,而事實上在時間上日本距離滿清訂的「馬關條約」生效存在的占領事實早已超過和平占領的20年國際法規範了,這樣子在法律上對無效的主張超過20年土地和平占領事實的時效規定時,能不能成立主張「無效」的要件,在法律上是有很大的爭議的?也就是說臺澎土地只有在日本再度「割讓」的情況下,才可能把臺澎主權權利直接歸屬於中華民國是較有可能的說法。也就是說中華民國在「開羅宣言」中的「臺澎歸還中國」的口號,只是政治上不得不的一種主張而已。從另一方面來說,事後國際條約的簽訂是可以驗證國際上主要國家對「開羅宣言」效力的態度,因為各國1951年9月8日簽訂的對日的「舊金山和約」中,同樣的寫明「日本放棄臺澎一切權利」,可是沒有寫明交割國是誰?是不是對於在1945年12月25日以前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已經事實接收占領臺澎土地的一種默認?如果只是為「占領時效」上的一種表示,那臺澎土地在國家主權權利上,就不是直接歸屬於所謂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了。而其唯一可能產生的效應則是,臺澎土地上的人民將成為無國籍人民。中華民國戶籍的登錄雖然解決了這個問題,可是仍然解決不了土地原始歸屬的問題。也就是說以所謂的「中國」代表權占領臺澎土地的時效爭議,可能因為中國大陸不承認臺灣政府的結果,因為占領土地的法律直接效力不及於所謂的「中國」,在1971年以前對「中國」不生任何占領(有)事實的法律效力,而只能認為在臺灣本身發生占領(有)的法律效力而已。所以「開羅宣言」並沒有在國際實踐上,獲得足夠認定其為臺澎土地歸屬「中國的法律文件」的事實。那怕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發布「波茲坦公告」,聲明「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也只是政治上所為希望達成目標的聲明,而不是有效決定台澎土地前途的法律文件。

二、1971年退出聯合國以後「中日和約」效力問題

在1971年聯合國通過排我納匪決議案後,從此「中國」在世界上的代表權,就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的席次。此一影響在「中日和約」上的效力,就是「日本放棄臺澎一切權利」的法律歸屬效益能不能歸屬於「中國」?因為對於「中華民國」在「中國」代表權的否定,並不是具有,解釋上「中國」可能可以繼受臺澎土地的一切主權權利。可是就「中日和約」本身來說,日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選擇了「中華民國」為「法律上」的「中國」為簽約對象,如果在「繼受」上的解釋,是指權利的「蓋括承受」,包括法律上的及事實上的承受而言。在這樣的解釋前提下,「一個中國」並沒有且無法承認「包括承受」這一切主權權利。因為在中國唯一代表權否定的意義下,無法否認台灣的中華民國曾經且現在仍然存在的事實,雖然大陸一直不願意承認這個事實,甚至以外交上的「一個中國」或「禁止雙重承認中國」來否定,其中其實並表示著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國家主權的獨立存在的事實。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中日和約」效力也可能自1972年中(華)日斷交後才開始失效,而「中日和約」效力究竟是「失效」還是由「中共繼受」?對於「中日條約」簽約主體代表權的政府,在簽約的主體上顯然已經不是「換約」的問題了,因為在這一年當中中華民國仍然是「中日和約」的受益者,而不產生中國大陸及時「繼受」「中日和約」的證明,這就產生中國大陸事實上無法接收土地主張主權的事實,怎能成為「換約」或「直接繼受」的標的呢?這也就是臺灣政府可以直接主張時效的重要理由之一吧!「中日和約」在中(華)日雙方斷交的效力問題上,斷交除了是正常外交關係的終止外,同時也是中(華)日雙方條約義務的終(中)止,也就是說中共與日本正式建交的當日,我國也同時與日本斷交時,「中日和約」就終(中)止了,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聯合國中國代表權席次,顯然在「繼受」(中日和約)條約的條件上,與其他條約的情況在國際法上的意義是不同的。此時,中共除了「一個中國」及代表權的唯一聲明外,在未即時聲明繼受條約的權利義務時使不中斷,在未聲明續約的條件下,又如何能自稱可以繼受臺灣政府對此一「中日和約」條約上之權利呢?難道中國大陸在臺灣終(中)止「中日和約」的情況下,還能在法律上保留對於主權主張的權利嗎?這也應該由有決定權的中華民國來自行決定吧!且在外交上斷交雖然不代表條約確定的法律意義當然無效,但是條約一旦主體變更其效力當然也會改變。所以我們可以歸納一點,「中日和約」失效後「中華民國」已經在法律上被確定不再為「中國」占領臺澎土地主權了。而中(共)日建交對於「中日和約」的問題上,也將在1971年及1972年中(共)日建交以後,因為缺乏法理上主張臺澎土地主權權利的依據,而中斷了臺灣在1971年以前的中國代表權法統問題。當然1971年以前的26年間,臺灣的中華民國只是軍事占領並管理臺澎土地而已,因為「動員戡亂時期」是在解釋上是屬於「軍事化管理」,能不能認為屬於正常化國家的領土占有行為,在國際法上又將是另一個討論問題了?因為這個說法將使臺灣政府在主張上,要延到1987年解除戒嚴及終止動員戡亂,成為才能起算占領時效的另一個因子,如是主張那臺灣將已於2007年正式完成占領時效的法律效力了,這也都是「中日和約」條約與相關法令間解釋,對臺灣主權產生的互動影響了,但是此一說法並不能排除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合法且在法律上占有臺灣及澎湖土地,並合法主張主權權利的資格餘地。

三、非從聲索國手中「和平占領」的土地,有沒有「軍事占領」不能成為他國領土的國際法適用問題

一般國際法上對於「軍事占領」不能成立主權領土的規範,是在防止國際間各國以武力行為兼併他國領土的行為。而台灣的問題並不完全是在這樣的立足點上,而是先軍事接收(占領)他國領土(因為如上述歸還的定義有所疑義?),再主張(中日和約)條約效力的法律契約的問題,也就是說法律上佔領時效的起算點,應自「中日和約」訂立時起算,而非1945年12月5日起算,而「軍事占領」就台灣的中華民國在事實占領上對日本而言確實是如此的。可是今日主張台灣主權的是代表中國主權的大陸,台灣本身並不是從中國大陸手中因戰爭而取得台灣的主權的,這確實在國際法上「軍事占領」的意義上值得商榷?因為軍事占領關係著台灣能不能實施「佔領時效」的問題?而關鍵點就在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自1947年實施動員戡亂以來,就因內戰問題而衍生是不是軍事管理的問題?因為只有統一的軍政府才能真正代表一個國家,而動員戡亂就代表著國家軍事分裂的開始。也就是說自1945年以中國名義占領台灣的統治行為,是不是自1947年以後就改為所謂的「軍事占領」,這對於和平佔領時效的計算在國際法上是很重要的一件事。而這樣的計算方法究竟對台灣會不會取得較有利的法律上地位,顯然都是事後討論及爭取承認的問題。而政治或法律永遠是以最近的事實作為可能的解釋的理由,也是不可否認的一件事實。也就是說排除其他爭議性對台灣主權主張的說法,而如上述說法,或其他類似的「台灣主權未定論」者所說的來應用,佔領時效應以最後的事實問題來決定。因為歷史只能決定以前的事,而政治則在解決以後的事。我們不能用以前人的事來解說現在最新的法律事實,但是我們可以從歷史資料判斷前人與現在事實的癥結問題。前人不能解決的問題才會留給我們,中國大陸在聲索國的立場上是不能解決並決定「軍事占領」或「和平占領」時效計算的問題,重要的是臺灣自己在土地占領時效上,在國家主權上的最有利主張。本文的重點只在突出臺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問題,在另一個角度來看,邦交國對於臺灣國際地位的決定,國際上的「舊金山和約」臺海二岸都沒有參加簽約國,只有臺灣的中華民國單獨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在條約的解釋上多少都有放任二岸及日本三方自行解決臺海土地的主權問題。在中共建政後日本選擇與中華民國簽約這樣的意義中,實在多少有將臺灣土地交由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自決的意思。今日臺灣已經無法主張中國大陸的領土主權,而中國大陸卻在政治上要兼併臺灣主權,而忽略臺灣存在行使國家主權已久的事實,這在討論上雖然有點天馬行空,可是在政治及法律上卻有其積極而不可抹滅的意義,也必將在中國「一個中國」政策下,讓臺灣能有充足的理由說服國際,臺灣早就是一個獨立的國家。而不是在這些理論探討下,正在努力尋求獨立的國家,其在臺灣是個國家的意義及面臨的國際環境中,甚至在未來實施所謂的「擴大參與國際組織」,將會是更具意義的一件事,才能在世界上更突顯臺灣的主權地位,成為一個真正「正常化國家」。




作者簡介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13072488458&fref=ts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