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何謂保護管束?要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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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何謂?需要坐牢嗎?還是在家嗎?我弟因為未滿18歲打人被判保護管束3年。管束期間需要注意什麼嗎(註一)?

【解析】

按「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保護管束與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三年。」「少年在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不服從勸導達二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第3項)。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或曾受前項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所餘之期間不滿六月者,應執行至六月(第4項)。」分別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1項、第53條、第55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是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0條或第41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交付保護管束等保護處分。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另保護管束之執行期間,雖不得逾三年,但少年在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不服從勸導達二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更甚者,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前開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亦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註二)。換言之,少年之保護管束及感化教育,著眼於保護、教化及治療(註三),與以制裁為手段之刑責(註四),尚有不同,是至多為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而已,並無坐牢情事。

至於保護管束期間,被保護管束之少年家屬,應注意什麼?按「少年保護官因執行前項職務,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必要之洽商。」業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1條第2項所明定,是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於與少年保護官為必要洽商時,向少年保護官洽詢應注意之事項。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5年2月23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何為保護管束?
註二:其所餘之期間不滿六月者,應執行至六月。
註三:刑法第12章:「」、第86條:「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司法院大會議87年12月18日釋字第471號解釋:「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參照。
註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1年05月17日釋字第544號解釋:「國家對個人之刑罰,屬不得已之強制手段,選擇以何種刑罰處罰個人之反社會性行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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